笔者认为,高校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双重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即一般的公民权利和特殊权利即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专业特点决定的教育权利。教师的学术自由权是教育权利的当然内容,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评价、科研等方面的权利,包括教学自主权和科学研究自主权。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赋予大学教师以学术自由既是学术发展之必需,更是社会进步的保证。它不只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一种反映形式,更是捍卫大学和学者利益的一个必要前提。建国以来,我国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长期被忽视,已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笔者指出,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大学内部各种角色的人员组群如何参与大学决策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吸纳广大教师参与校内的党务管理、政务管理和学术教学管理。为此,要加强以下方面的改革:(1)大力发展教育学术管理机构,扩大教育学术管理的覆盖面;(2)赋予教育学术管理机构决策权,强化其在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作者强调,保障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须提升教师组群的地位和权利,下放校内教育学术管理权,使各学术委员会和教学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从咨询机构变成决策机构和决策执行的监察机构。 摘自《社会科学研究》(成都),2005.4.19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