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是在当前发生的巨大社会转型过程中,各国政府为了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维护自身的合法地位,对自己和其他公共组织进行再造以及对公共权力运行方式进行重构的新范式。赋予大学更多的自主权和行动自由,令大学自主,则是当今政府在分权范式下对公立大学改革所达成的一种共识。从内容上看,这似乎是对大学作为一种学术性组织其自身所固有的理念和逻辑——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等的关照,理应得到大学的回应和共鸣。但当前的大学自主却出现一种悖论:一方面,政府放松了对大学的管制,大学自主权的范围在扩大;另一方面,“高等学校显然在向一种由国家控制的法人官僚机构发展,各国高等教育都在对政府越来越紧的控制进行抵制,以维护自己的自主权。”[1] 显而易见,当下的大学自主与传统的、基于学术逻辑的大学自主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传统的大学自主(或大学自治),其合理性主要是渊于大学作为一个学术性组织其自身的逻辑——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因而,很多国家的院校通常以学术自由的语气去讨论大学的自治水平。 但目前政府解除对公立大学的控制,就是为了让大学在变化的环境下能更好地参与竞争,“必须给高等教育机构足够的自治权,使他们在国际竞争中更加灵活、更加富有竞争力。”[2] 以达到减轻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负担,实现节源增效市场取向的分权初衷。可以说,政府放宽对大学的管理权限,赋予大学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不过是高等教育市场化在宏观政策层面的体现,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反映,其理论基础遵循了管理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逻辑。它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是强烈而又积极的,很多国家从中获得了及时的回报。但毕竟市场逻辑是有别于一般的学术逻辑,所以市场取向的大学自主在给大学发展带来了一定财源的同时,也对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时遭到人们的质疑。 一、对市场取向大学自主的合法性质疑 作为公共政策活动中的价值问题进行确认和研究的一种政策研究方法和方法论,价值分析研究的中心内容是公共政策活动中的“价值选择”及其“合法性”、“有效性”等问题[3]。合法性是教育政策被承认的基础。从内容上看,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包括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两方面,二者的获得为教育政策有效性的实现提供了基本条件,体现了教育政策的合目的性。其中,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府是教育政策合法性的根源,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必须符合政府的政治理想和运作机制。社会合法性是指教育政策从教育、社会领域所获得的合法性,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必须体现教育领域的价值特性,体现公众的教育需要和选择,必须体现教育领域的运作机制。否则,教育政策也会失去合法身份,失去其合法性——背离了公众的教育需要[4]。 从大学自主政策合法性的基本构成看,其政治合法性是无庸置疑的。因为,“教育政策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对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认可并遵从是必然性的,他们代表国家或政府赋予教育政策政治思想或价值原则。”[5] 具体地说,从公共政策的视角理解,大学自主是以市场为基础,以“3E”(即economy经济、efficiency效率、effectiveness有效性)为主旨的政府分权模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续和推进,是公共部门整体改革的一组成部分,其出发点是在大学之外的政府,因而大学自主是一种“外求”的自主,而非大学组织本身使然。“为了减轻财政的负担及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发达国家逐渐调整以往由政府主导高等教育的方式,解除对公、私立大学的各项管制,赋予高等教育机构更大的自由空间。同时,这些国家也将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让竞争引导高等教育机构积极响应市场的需求,以增强弹性,提高效率。”[6] 对于中国而言,“扩大自主权”的概念的成功建构,使得高校的所有市场化改革成了应有之义,并且具备了合法性。1985年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第一次正式提出“高校自主权”的同时,重点提出了改革高等教育中由国家“统包统分”的招生分配制度。其逻辑都是为了获得资源而主动地适应外在需求(前面对《决定》文本的话语分析已证明了这一点。)走读自费生的招收是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的源头,因而人们将《决定》和其中政策的相关规定视为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开端。[7] 但大学自主合法性的另一面——社会合法性却是未知的。“教育政策利益主体对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认可则具有明确的‘或然性’。只有那些符合并最终能够满足利益群体(公众)的需要和利益的政策选择才会被他们认可、承认和自觉服从。否则政策就会被他们抵制或反对。”[8] 应该说,大学自主在客观上一定程度上关照了大学的学术属性,大学从国家手中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然而与此相映成趣的是,竞争、选择、消费者至上、等价交换、质量、效率、效益和效能、绩效责任、放松管制和分散决策、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成本分担和使用者付费,这些市场价值都对大学自主进行了价值限定,市场机制因而却成了高等教育难以挣脱的束缚,对于高等教育的经费、学费、管理、人事及评价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费多元化、使用者付费、企业精神、管理主义、质量与绩效等概念在许多国家成为大学组织的最高指导原则。”[9] 大学本是拥有崇高教育理想与使命的社会建制,当大学被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后,使其产业化、商品化、企业化,以提高大学提供人类资源、技术成果和社会服务的效率,同时让大学发挥一个市场主体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成为在宏观经济中影响宏观经济变量、调节宏观供求关系的工具时,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市场利益机制及竞争机制的作用会促使大学片面追求表层的物质利益,经济企望取代学术旨趣进而成为办学者实际上的主要追求。大学实际上主要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产业机构,而是一种文化教育机构。无论就其主要社会功能而言,还是就其社会活动而论,大学的存在主要都是为了传承人类社会的科学与文化,传承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经验,并在这些领域不断探索新知。这一切与社会生产的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但人们在大学中所从事的活动主要还是关于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学习和探究,而不是直接的经济生产。因而,大学不仅仅是要培养出社会经济所需要的具体的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高级职业工作者,它还必须培养出除人类社会追求理想生活所需要的能够传承和发展人类文明,富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感,能够体现人的本质要求的新一代人。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教育的原则,是通过现存世界的全部文化导向人的灵魂觉醒之本源和根基,而不是导向由原初派生出来的东西和平庸的知识。”[10] 但经过市场化的洗礼和冲击,往往导致大学的教育要义尽失,教育理想因而荡然无存。只讲求效益和效率,急功近利,变得极具“工具性”。大学从原初的纯粹学术及文化教育机构的一端,转向为公营服务机构的另一端,这种对大学组织使命和本义的过分“抛弃”致使大学组织过于科层化与企业化,传统学者共治的精神受到企业形式的大学管理模式的剧烈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