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校是西方大学理念的精髓,是指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教授治校发轫于欧洲中世纪大学,以巴黎大学为样板,相继为英、美、德等国仿效,对世界大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二次大战后,随着各国政府和社会对大学的渗透和控制逐渐加强,加之高校行政的复杂化和专业化,教授在大学管理中的权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与规制,过去纯粹的“教授治校”逐渐演化成由大学各种利益相关人员参与的“共同治校”。基于各国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以及治理结构和学术运作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教授治校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类:一是以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为代表的欧陆模式,其基本特征是教授掌握大学全部决策权。二是英美模式,是以校外董事和大学教授共同执掌大学决策权为特征。作者指出,“教授治校”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大学经久不衰,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客观地反映了大学作为特殊学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符合大学内在逻辑对学术管理的要求。然而,“教授治校”也存在现实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教授治校容易形成封闭性,难以发挥大学为社会服务的功能;(2)教授治校的本位倾向非常大,容易形成学术寡头统治,导致零碎决策和学校分裂的危险;(3)教授治校容易导致效率低下和决策偏差。 摘自《高教发展与评估》(武汉),2005.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