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关于大学理念的讨论持续不断:大学的人文精神与科学追求、研究型大学的特征、大学在民族科技与经济复兴中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学面临的竞争与定位等,成为学术界以及教育管理者讨论的热门话题。这些关于大学理念的讨论并非仅仅是智力的游戏或形而上学的思辨,而是涉及大学办学方向的深刻思考。譬如,大学的理念不同直接影响大学的学科设置、课程结构、资源配置甚至学生构成。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大学的理念乃是讨论大学诸问题的前提与关键。理念不清,其他问题皆无从下手。 为了深入思考大学的理念,有必要追溯西方大学发展的历史,借鉴西方哲人关于大学理念的论述。(注:浙江教育出版社最近翻译出版了一套“汉译世界高等教育名著丛书”,纽曼的《大学的理想》、弗莱克斯纳的《现代大学论》、加塞特的《大学的使命》等名著皆列入其中。若干年前,科尔的《巨型大学》也有了中译本。这些著作代表了西方关于大学理念讨论中最重要的文献。 )除西方理论与实践外,中国近代以来的教育理论家与实践者也对现代大学进行过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蔡元培、潘光旦、胡适等教育家的理念与实践构成今天思考大学理念的宝贵知识资源。[1] 一、大学的起源与知识的理性化 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在试图比较中国与西方发展的不同路径时,往往将视角投向彼此宗教文化、政治法律制度、地理环境以及历史际遇的差异。的确,所有这些差异都在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发展道路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则,除了这些差异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中西方在知识传承与创新制度方面的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西方在其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学制度,从而使知识的创造与继承有了制度化的基础。大学作为一种学术制度(institutions)的兴起在西方文明的发展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诚如弗恩·布劳(Vern.L.Bullough)所言,“大学的建立是西方文化成就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的话”。[2] 任何一个现存的大文明都有其独特的知识创造与传承机制。在传统中国社会,“士”的阶层曾经是知识创新与传承的主要制度性力量。然而,“士”本身的功能并不局限于知识创新与传承。传统中国的“士”是一个一身兼三任的社会阶层:官僚、地主、文人。从本质上说,“士”对知识的追求带有业余性质。追求知识的最终目的并非知识本身,而在知识之外。求知“成功”的标志是考取功名,读书做官,格物致知仅仅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手段。在传统中国社会,知识创新与传承实际上是由那些未考取功名、未能成为官僚、因而未能成为地主的失败者来完成的。(注:关于传统中国“士”的特征,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在描述传统中国的“士”追求知识的方式时,曾将其特征概括为“业余”方式。美国已故著名汉学家列文森在其颇负盛名的著作《儒家文化及其现代命运》中,将儒家知识分子追求知识时的“业余”特征视为儒家知识分子缺乏知识理性化能力的基本依据。如果我们试图解释传统中国科学不够发达的原因的话,缺乏专业化的知识创新与传承制度应该被视为重要原因之一。(注:Joseph R.Levenson,Confucian China and Its Modern Fate:A Trilog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5,尤其是第二章“明清社会的业余(amateur)理念:以绘画为证”(第15-43页)。 西方在古希腊与罗马时期,知识创新与传承的机制与中国有相似之处。尽管在雅典城邦国家兴盛时期就有了“学院”(academy),但这些学院的主要功能是为政治家提供演讲、修辞等方面的训练,而不是进行系统化的知识创新与传承。美国学者哈斯金斯(Haskins)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巧妙地区分了“大学”与“高等教育”。他写道: 也许令人诧异的是,古希腊和罗马并未出现在最近七、八个世纪以来意义上的大学。他们有高等教育,但这两个术语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希腊人与罗马人在法律、修辞、哲学等方面的教学恐怕是难以超越的,但这些教学并未被组织为某种形式的永久性的学术制度。[3] 这种“永久性的学术制度”就是后来出现的大学。大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两个重要的学术事件或学术运动对大学的兴起发挥了重大作用。第一是基督教会的发展,经院哲学的兴起,特别是修道会制度的出现。最早的制度化学术团体是修道会,如13世纪的法兰西斯与多米尼克修道会(Franciscans and Dominicans)。基督教修道会为现代大学的兴起提供了制度(institutional)条件。在研究西方大学历史的著作中,有这样的说法:“没有修道士便没有大学(Nomonks,no university)”。[4]巴黎大学便是由教会创办大学的典型。巴黎大学的前身是三个由教堂兴办的学校,其中之一是著名的巴黎圣母院学校。后来,这三个学校联合在一起,便成为巴黎大学。(注:关于巴黎大学的起源,参见爱弥尔·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李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224页。) 第二是罗马法的复兴。从11世纪开始,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成为促进意大利早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制度保障。罗马法的复兴直接刺激了对法律的研究,意大利早期的大学,如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的兴起便与对法律的研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