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指出,大学学科等级制度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形成的大学学科之间高低不同的地位关系,它反映了各门学科在大学系统中或中心或边缘的地位,决定了各门学科或此扬或彼抑的关系,或兴旺或衰微的发展命运。笔者认为对大学学科之间存在的等级,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加以划分,现实中主要存在两种划分:(1)按照学科的规范程度划分,即知识体系的专门化、规范化学科的不同声望等级;(2)按照学科的功能水平划分,即以学科对政治、经济发展和所在大学发展的价值大小衡量学科的地位。已经或预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当时社会和所在大学的发展需要,成为标志学科地位高低的函数。笔者认为,大学学科等级制度形成以后,造成了以下影响:(1)适度的大学学科等级,不仅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也是社会进步所必需。就规范等级而言,其积极意义在于:第一,促进研究对象的集中化和研究方法与人才的规范化;第二,有利于保护学科的从业群体利益,保障学术权利。就功能等级而言,其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有效促进科学资源向具有更大社会价值和更好发展前景的学科流动,从而促进学科和社会发展。第二,促进学科研究和教学充分释放应用潜能,调动大学学者为社会发展而开展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2)大学学科等级过度“锐化”,也会阻碍科学进步,妨碍社会协调发展。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沪),2005.2.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