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国家与私立大学之间的关系 首先有必要对“私立大学”在近代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作一个历史性的回顾。 1.大学的谱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可以把所谓的“大学”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设置型”大学,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大学以及日本的国立大学属于这一类型。虽然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从本质而言,这类大学属于政府组织机构的一部分,在接受政府财政性援助的同时,大学的运营管理均处于政府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类大学中教师的自治权却得到了政府的认可。第二种是“政府委托型”大学,美国的州立大学和英国的大学可以划入这一范畴。这类大学的特征是在接受政府财政性援助的同时拥有自己独立的决策机构。第三种就是“私立大学”。 从历史的角度看,私立大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的“有产学院”。最初,这些学院只是学生的住宿和生活设施,但随着资产的不断积累,学院开始改善已有的设施,并逐步建立新的教育设施。在这一过程中,学院的资金是交付于一个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自治机构来管理。17世纪,英国牛津、剑桥的学院模式传到了美国,被当时的殖民地学院所沿袭和继承。在耶鲁大学成立了以民间捐赠资金为基础、承担基金管理的自治组织,即耶鲁大学法人(Yale Corporation)。这种管理模式的形成对以后建立的大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Dartmouth Case)的判决则标志着私立大学法人地位的正式确立。 这一管理模式的基本理念在于,社会各界所需求的高等教育服务并非唯一地由政府提供,在社会贤达之士捐赠资金的基础上自主办学也同样可以实现这一使命。因此,私立大学的自治管理机构采用了由被委托承担基金管理的人士(即董事——Trustees)组成的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这一组织机制。董事会只有在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才进行新任董事的选举。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董事会是一个带有自我再生性(selfperpetuating)色彩的团体组织,拥有很强的独立性。从狭义看,可以将建立在这种独立性基础上的董事会理解为不断发展具有永久性的大学的象征。董事会任命大学校长,由校长负责大学(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具体运作管理,而董事会则对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2.近代国家与大学 上述自治管理机制不仅奠定了美国私立大学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成为日本等其他国家私立大学的基本模式。私立大学基本理念的重点在于由私人来承担实现公共目的的使命。为了体现这一理念,私立大学一方面建立了包括董事会在内的自主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在财政管理上具有充分的灵活性,这也是私立大学的特征。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与政府设置的国立与公立大学相比,私立大学的起步较晚,而且是在公立大学无法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即出现过度需求(excess demand)时才出现私立高等教育的扩大。美国东部地区、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等国的私立大学均为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东亚地区,私立大学已成为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支主要力量。 由于私立大学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结果导致了非政府组织的私立大学因参与公益事业而被纳入广义的公共教育体系之中。当然,这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私立大学被授予了向社会颁发学位的权力。在这里,作为学位的内涵有如下三个构成要素(参阅下图):
图 大学质量合格证体系和私立大学的制度框架 (1)教育内容的宽度、系统性和一贯性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等学位的必需条件是拥有相应程度的学习与接受教育的经历。其原因在于,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可以把大学理解为构成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大学”教育是与初等、中等教育相衔接的教育阶段,“大学教育”必须和在此前后的教育经历达成一种连续性和衔接性。例如,作为学士学位必须考虑与学生在此之前的教育经历与在此之后的就业准备两方面衔接。这就需要大学教育并不只是单纯地提供专业教育,而是提供包括通识教育在内的具有足够宽度的知识体系。 (2)教育体验的质量大学必须有效地将上述知识体系传授给学生,并且要求毕业生掌握。尽管很难客观地给“掌握”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仍有必要采用一定的基准对此进行衡量和考核。 (3)教育机构的稳定性与持久性保证大学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大学必须维护自身办学的稳定性与持久性。首先这是因为对大多数学生而言,大学教育对其一生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作出升学选择将是一种风险行为。但是在另一方面,毕业生若未达到一定的年龄层次,他们也很难对大学教育作出准确而客观的判断。目前新大学不断涌现,与此同时大学倒闭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即在大学多产多亡的情况下,学生选择大学的行为始终带有很大的风险性。 通常,私立大学通过大学设置前的办学许可(charter)和设立后的资格认证制度(accreditation),被纳入到这个保障学位质量的制度性框架之中。 3.私立大学的制度性框架 为了实现以上三项目标,在学校设置基准中,政府针对私立大学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1)实行董事会管理机制为了保障大学能反映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一部分特定群体的利益,大学经营必须接受由与大学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成员所组成的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2)基本资产为保障组织的正常运作,大学必须拥有一定的基本资金,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基本财产。基本财产和利用基本资金购置的教育设施均归大学所有。这一方面保障了大学发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遏制了资金被挪用到非教育活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