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何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及普及化之路?加快高等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政府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应是改革的基本思路。而其中突出的就是要变革高等院校的产权结构,实现高等教育产权的多元化体制,走高等教育股份化之路。 一、重构高等教育国有资产产权新体制 1.构建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原则 政事分开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了,但至今仍没有达到设想目标。政事关系实际上一直处于矛盾状态,一方面,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出于教在官府的计划经济传统思维和操作惯性,政府依然以各种理由、各种身份对高等院校实施行政干预,结果政事不分现象仍十分普遍;另一方面,政府作为高等教育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受信息、利益、人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并没有很好地履行所有者职责,相当一部分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处于失控状态,“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量高等教育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表明,我们尚没找到适合市场经济的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从理论上讲,适宜的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能够使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存在的理由是,教育一直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和首要职责,政府管住高等教育国有资产是十分正常的事。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WTO的压力和公立大学办学的低效率,及政府财政投入跟不上广大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我们必须考虑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及国有教育资本的部分退出问题。 第二,能够保证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安全。安全性是任何类型资产的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国有资产也不例外。要保证资产的安全,资产的所有者就必须对资产实施严格控制,否则,资产及收益的流失就难以避免,适宜的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能够保证政府作为所有权代表对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能够提高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高等教育国有资产作为一种资产,有追求增值的内在要求,作为生产准公共物品的高等教育国有资产,更是如此。对高等教育国有资产而言,效率与安全是有矛盾的:为了安全,政府必须强化对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控制,但这会导致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经营灵活性的损失;反之,为了提高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经营的灵活性,就必须放松对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控制,但这又会损失资产的安全性。适宜的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能够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或者说经营灵活性与政府有效控制的关系。 2.重新构建高等院校国有资产产权新体系和新结构 构建高等教育国有资产产权体制的真正困难在于,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资产的特征。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具有关心整体利益等方面的优势,但也有自己的缺陷,那就是,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最终所有者)即全国人民,不能有效发挥所有者的功能,是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在其他类型资产场合,资产的所有者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资产,但从总体上看,这种情况不太可能持久发生在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场合。政府作为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管理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可见,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不过,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政治程序完成的,其有效性取决于政治体制的完善程度。既然政府是高等教育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它就要实施对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控制,否则,高等教育国有资产失控现象就不可避免。而一旦实施这种控制,往往就会形成“政学不分”的难题。 现在当务之急是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高等院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建立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体系,通过产权关系的变革实现“政学分离”。 建立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统一归属和管理的体系。现行公立大学的国有资产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但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模糊不清。应当建立统一的产权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可以在国务院设立高等院校国家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各个省设立高等院校省级国有教育资产管理公司。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公司负责制定和协调高等院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实施。高等院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为日常办公机构,并统一管理一般的公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政府教育职能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高等院校的国有资产,并应精简合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或逐步合并到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 高等院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统分结合。把国家需要控制的非营利性大学(包括研究型大学)的国有资产与营利性大学(包括非研究型大学)的国有资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大学(包括国家重点大学和研究型大学)由教育部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协调;营利性大学(包括非国家重点大学、一般性教学与研究型并重的大学)由省级高等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现有的一般行业主管部门不再直接领导公立大学,只负责制定行业政策,以后逐步以行业协会取代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