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中,利益相关者是与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除股东以外其他与企业有利益(害)关系的人和团体。之所以强调与股东的对应关系,与传统经济理论过多强调股东利益有关。传统经济学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人,企业的全部活动都是为股东服务的,因此,企业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工具。高等教育引入利益相关者概念,也是与传统大学崇尚“教授治校”,或者把大学看作“董事们的私人领地”有关。所以,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一样,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也强调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的广泛支持。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 所谓非营利性指利润不能在组织成员中分配,也就是指没有人能够获得组织的剩余利润。既然大学不为所有人控制,那么,只能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控制。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学是利益相关者的组织。高等教育应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管理 罗索夫斯基曾担任哈佛大学文理学院院长11年之久,在结束文理学院院长职业生涯之际,他出版了一本名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The University An Owner's Manual)的书。在书中,罗索夫斯基提出大学的“拥有者”概念,并特别指出这里的“拥有者”不同于企业的所有者。他认为:“人们‘拥有’大学就像人民‘拥有’国家一样。”可见,罗索夫斯基不是在纯经济意义上使用“拥有者”这一概念。所谓大学拥有者实质上是指与大学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群体——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不难看出,罗索夫斯基已经采用了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 罗索夫斯基列举出大学的四类群体,并就其与大学之间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最重要群体、重要群体、部分拥有者和次要群体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教师、行政主管和学生是大学最重要的群体。他指出:“大学教师常常认为他们就是大学。教学和研究是高等教育最重要的使命,而这使命正掌握在他们的手中。没有教授,就不成其为大学。”此外,行政主管实际上控制着美国大学,“在美国,有许多的董事长、总校校长、教务长、院长、校长、副校长等等,在控制着他们的私人领地。”还有,学生也属于最重要的群体,因为“大学是学校,如果没有学生,学术成就终归会枯萎”。(注:享利·罗索夫斯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5—6、233—255.)所以,他们应该是,而且事实上就是学校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第二个层次,即董事、校友和捐赠者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为“他们才是正式决定主要政策的人,他们出钱,因而非常关心‘他们’学校的声誉。”尽管如此,罗索夫斯基对教师、行政主管和学生,董事、校友和捐赠者还是做了明显的区分。因为,后者尽管在学校主要政策上影响很大,但由于他们生活在学校之外,不可能像前者那样影响和关心学校的发展。因此,罗索夫斯基将这些人归入重要利益相关者群体。第三个层次是被罗索夫斯基称为“部分拥有者”的利益相关者。所谓“部分”是指他们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成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例如,政府是科研经费的提供者、向学生和大学贷款的银行家、学校规章制度的调节者、许多学术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当政府提供经费资助并制定规章制度和评审学术活动时,就产生了与大学之间的利害关系,因而成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准确地讲,政府或议会只是部分利益相关者。第四个层次是大学利益相关者中最边缘的一部分,即市民、社区、媒体等,是可以被纳入次要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当然,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具有相对性,而且还是动态的。因此,不可将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绝对化。 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目的是为了对大学进行有效治理。因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大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在大学治理中的某些特点。正如罗索夫斯基指出,与大学教授相比,学生只是大学的匆匆过客,尽管学生是大学的“多数人”,但是决定权不能交给学生。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知识资源是其关键性资源,只有掌握知识资源的教授才拥有支配权。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罗索夫斯基还提出了有效管理大学的若干原则(注:享利·罗索夫斯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5—6、233—255.)。 (二)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大学的社会责任备受人们关注。这反映了社会对大学的新要求。大学不再是一块无声无息的土地,不对外部世界产生多少直接影响,而是凭其庞大的学生数、众多的教职工和拥有大量资源,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机构。(注: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7、73.)大学教师通常把他们的责任严格限制在学术领域,因此尽管传统大学也讲责任,但与大学的社会责任不是同一概念。传统的大学责任实质上就是学术责任,是大学保护学术自由的基本条件。这种大学责任观是以大学只是一个学术团体,其主要社会功能限于高深学问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为前提的。在高等教育日益成为社会中心的背景下,这种大学责任观逐渐显现出其狭隘性和局限性,因此人们开始探索更广义的大学责任。所谓大学的社会责任,正是作为对传统学术责任的重要补充而被提出来的。 大学的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对于学术责任来说,大学的社会责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机构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大学的社会责任更需要从外部去理解。由于大学与社会之间通过“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连接起来,传统大学责任中的学术保护含义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从传统的学术责任向大学社会责任的扩展,反映了大学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变化,从而表现出社会对大学的要求更高而且更多了。由此可见,大学要以承担学术责任为本,但不可轻视社会责任的存在。学术责任是大学合法性存在的理由,社会责任是大学发挥重要作用的必然结果。所以,社会责任是对于大学学术责任的补充和完善。如果说,传统学术责任观所对应的是“教授治校”的大学,那么,大学社会责任观所对应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大学。大学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大学走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