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指出,从现实运作的层面看,教师申诉制度的确立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从实践情况看,我国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着操作性差,程序运行不够严谨、权利救济力度不足等突出矛盾,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我国教师申诉的受理部门不够明确;(2)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形式规定不尽完善;(3)教师申诉制度部分程序规范的缺失;(4)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不清晰。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提出若干建议:(1)设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教师申诉案件。教师可以向各级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评议委员会负责独立处理教师申诉案件;(2)完善教师申诉处理形式的规定。为此,应参照有关规定,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中“维持”、“变更”、“撤销或部门撤销”、“撤销并责令重作处理与部分撤销并责令部分重作处理”四种形式所分别适用的条件加以明确;(3)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规范。应参酌《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处理教师申诉案件的程序规范要求;(4)将教师申诉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