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世界各国的三级学校教育体系中,一般将一级(全部)和二级(部分)阶段称为国民义务教育,即国家以法令的形式强迫青少年就学的免费教育。由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主体是国家,及其义务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就决定了它以非盈利性为目的,所以在一些国家也被称为公费教育。换言之,此阶段国家不仅是办学的主体,而且也是教育投资的主体。在现代社会国民享受义务教育是国民的福祉,也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标志。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普及教育的程度不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也是有差别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高中阶段及其以后的高等教育阶段,开始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制度。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民交纳一定的学费入学的制度。 建国后,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及其国民经济各部门所属单位成了唯一的办学实体。各级各类教育的兴办,包括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订、物资设备和教学教辅人员的配备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等等,几乎全部由国家包揽下来,几十年来国民几乎不直接分担教育费。改革开发后,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高中普及率的提高和普通高校的扩招,我国的办学体制和教育投资体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要依据生均教育成本,同时考虑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即生均教育成本分担。在实践中高中和普通高校本专科阶段的教育成本已经由公民承担一部分,并逐步为公民所接受。目前在我国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唯独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成本分担的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我国自从1999年以来,社会上已经开始关注研究生的收费问题,并且近年来就研究生的收费问题亦有许多传言。甚至有一种说法称我国从2004年起研究生实行全面收费的制度。当然,研究生收取学费不仅关乎教育公平,还涉及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显然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要扩大规模并提高其培养质量,并依据我国的国情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制度与资助措施,业已成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议事日程。笔者认为,我国是发展中的教育大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起步较晚,制订研究生成本分担制度的过程中要体现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资金以便更加有效地发展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既体现公平原则,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教育服务对象的承受能力;二是要借鉴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发展研究生教育的经验教训,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奖、贷”学金制度,设置“三助”岗位,进一步完善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等运行机制。 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内涵、实施的依据和目的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顾名思义,一是指研究生在完成学业期间所需费用的总和,包括学习、研究、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完成学位论文等,教育培养各环节所必须的物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信息检索、教学教辅人员的工资以及维持研究生个人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等所有消费,即费用总量;二是指前述费用的不同承担主体,是一个分量。就我国建国以来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实践来看,国家几乎承担了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即充当了单一费用主体。由于历史的原因,建国初期我们学习前苏联模式,尝试开展了研究生教育工作,所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材不仅数量有限,而且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并按国家计划分配工作。从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形势上看,研究生是国家急需的尖端人才,由国家承担全部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后来的“十年文革”使我国刚刚起步的研究生教育陷于停滞。1978年我国恢复了研究生招生工作,并于198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现代化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就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分担来说,从1985年起我国部分高校已开始制订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招生政策。所谓计划内,是指国家按计划向研究生就读高校拨款的公费生。计划外是指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培养费的定向研究生。此外还有自筹经费研究生,也就是所谓的自费生。事实上,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实践已经表明,其成本分担已经悄然行使了近二十年。其招生政策中的计划内与计划外,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研究生成本分担实践的开端,只是前些年研究生招生规模小,自费生数量有限,而且本科生就业前景看好,研究生招生竞争不像现在这样激烈,因此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已。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最高阶段,属于非义务教育,所以对研究生教育成本进行分担,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由于研究生所受高级专业教育与将来的就业直接发生联系,并能得到较高的经济报酬,公民认为接受研究生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并为公民所接受。因此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成本投入,均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分担的办法,由政府、企业、各种民间慈善机构、基金会以及国民个人分担的办法来组织实施,这也为我们改革研究生教育投资体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那么,我国也实行多元主体分担研究生教育成本的政策,是否就意味着国家要放弃以往一贯作为投资高等教育的主导地位,或者从此不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了?结论恰恰相反,国家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目的,不仅有利于贯彻教育公平的原则,而且有利于改善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对高等学校,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因为最近几年,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国家有限的高等教育投入却难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日益增长的广大青年对研究生教育的热切需求。甚至有的高校为保障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不得不挪用本科生的经费,以弥补研究生教学、科研所需经费的不足。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本科教育的质量,事实上本科教育质量一旦受损,一流的研究生教育就成为空谈。另一方面,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研究生教育的投入,不仅可以满足更多的青年享受高层次专业教育的愿望,而且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通过承担一定的培养费,促使研究生会更加理性地选择专业,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机会,从而唤起主体学习的自主积极性和创造性。总之,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环节,它将有助于建立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