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市场至今尚没有真正走出政府管制的计划供给的模式,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关系的模糊问题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市场运行基本还停留在“公”权市场阶段,“私”权进入和交易高等资源产权仅局限于一些狭小的领域,整个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市场还没有真正发育,从而导致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利用不合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束缚和妨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性因素。因此,从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市场的产权界定、交易权规定和交易制度确立三方面综合研究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产权混合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公有高校教育资源产权不明成因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受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安排的影响,即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禁止国有企业市场交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高等教育资源的所有权,成为高等教育资源的供给者和分配者,高等教育资源的产权关系界定不清,产权制度安排不合理,导致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利用不合理,在某种程度上束缚和妨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和高等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资源的产权问题成了教育界近期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目前,对高校资源产权问题的研究比较多的是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薛天祥、张万朋和东华大学王千红等学者,[1][2][3][4]但这些研究大多从资源产权现状、管理体制方面对资源产权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将运用“俱乐部理论”、“产权理论”剖析高等教育资源产权不明成因。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市场化的重要条件,并藉此可以有效地消除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而造成严重的“政府失灵”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产权极不明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教育资源产权的社团性 从产权的归属对象来看,产权的形式主要有私有产权、公共产权、社团产权和国有产权四种类型。当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种权利,并不排斥同一团体内其他成员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时,这种产权便被称为社团产权或俱乐部产权。它具有有限的排他性、不可分割性和消费上有限的竞争性三个特点。公有高等教育资源就明显地具有这些特色。 (1)有限的排他性。如考生达不到重点大学最低录取分数线不能进入重点大学学习,重点大学具有排他性;但一旦被录取进入重点大学后,校内所有的教育资源就成为公共产品。一个学生在听专家演讲时,不能阻止其他同学享受同样的教育,所以高等学校又具有非排他性。因此,高等教育资源产权的这种排他性是有限的。一般说来,高等教育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可能享受。但是产权的终级所有者是国家,学校拥有使用权,政府具有管理权,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不论哪个单位、哪个社团一经取得权利后,他的地位应该是确定的,不应受到其他个人或单位的侵权。但是,社团取得的产权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活动范围内。在这方面显然做的不够,尤其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学校的土地资源使用权、校名誉使用权、专利权违法违规使用情况,造成了资源产权不明。 (2)不可分割性。每个成员对社团或俱乐部拥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上并不属于每个成员自身。如公有高校属全体人民所有,但高校不能被任何一位教师分割占有。正因为如此,高校教师在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其产权本应归属于学校,但有时教师用该成果以个人名义与校外企业联办公司,享受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学校分文未得,这严重损害了产权主体的利益。 (3)消费上有限的竞争性。指在一定的消费容量下,单个社团成员对社团或俱乐部提供的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对同一物品的消费,然而一旦超过临界点,非竞争性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如一个高等学校在招生规模容许范围之内,一个大学生接受教育不会影响其他学生接受同样的教育,但倘若学生过多,则每一个大学生对教育的消费都会影响其他学生对教育的消费。 可见,高等教育资源产权属社团产权或俱乐部产权,从而决定了其有效产权难以界定。 2.高等教育资源价值评估的困难性 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资产数量和价值的核算,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产权的界定和计量。高等教育资源的总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又分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非使用价值也可进一步分为存在价值和遗赠价值。其中高等教育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构成高等教育资源的经济价值,即高等教育资源的市场价值。实际上这类价值占资源总价值的份额相当小,不会超过20%。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和遗赠价值构成高等教育资源的非经济价值,是高等教育资源价值的主体。对市场价值的核算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可以通过资产核算得出。而对于非经济价值,特别是无形的品牌的价值的货币化核算即价值评估却比较困难。它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社会成本不容忽视。为了对高等教育资源价值进行科学有效的核算,国家必须出台相关价值评估和核算方面的法律,如《会计法》、《国有资产评估法》,还必须培养出相关核算人员,如工程计算人员、会计师。此外学校内部也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细致入微的统计调查,逐一登记、评估,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尽管过去,国家和学校对高等教育资源的价值核算投入了大量社会成本,但是高等教育资源的价值核算仍有很大局限性。比如价值核算一般都只能对学校用地、图书藏量、固定设施、教师人数和学生人数等有形资源进行评估核算,并且对这方面的核算也比较马虎,对具体的操作没有严格的执行,如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算、社团捐赠的财产是否纳入核算体系当中尚无定论。在无形资源核算方面,更是难以起步。人们往往忽视了高校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也是学校的重要资源,把其作为一种资源进行管理和核算的高校更是少之又少,更谈不上制订专门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因此导致好多学校花大量科研经费研制出的科技成果,却被个别人员作为个人技术用于与校外单位联办公司获取利润而学校没一点好处。[5]本来科技成果的产权是归属学校的,但这样看来,不知产权到底归谁所有。其次,高等教育资源价值的核算很大程度上受核算人员主观性影响,随意性较大,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受某些部门单位的要求,核算人员对这些单位所拥有的高等教育资源隐而不报,使核算的真实性、客观性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