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在国内外一直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在不同国家大学自治也表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这不断吸引着各国的高等教育研究者对此问题进行不懈的探讨。瑞典学者苏山·马顿(Susan G.Marton)在其新著《国家的精神——瑞典大学自治的政治学》中,对于大学自治的模式以及确定其划分依据的理论分析,观点新颖独特,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有助于对大学自治本质特征的认识,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大学自治模式的划分依据 大学自治是大学这种特殊的知识组织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大学自治又总是在与外部权威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它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教会、国家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干预的自由和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大学自治的模式就是大学的内在逻辑发展与所处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模式。 公认的中世纪大学自治模式有两种:一是巴黎大学的自治模式——以教师行会为基础的先生大学,二是波伦亚大学的自治模式——以学生行会为基础的学生大学,其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以行会为基础的社团管理。欧洲宗教改革运动及民族国家形成以来,大学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差异越来越显著,大学与外部权威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也相应多样化,其中共同的表现是,大学与国家的关系开始成为影响大学自治的核心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正是国家而不是大学在实际上决定着大学自治的本质和边界”,[1]“大学自治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政府的性质”。[2]这就使得对高等教育管理、大学自治之类问题的研究都不能不考虑大学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比如,伯顿·R·克拉克对高等教育体制的研究区分出三种类型的国家。第一种类型是中央集权控制模式。第二种类型是市场模式,通过自主选择和市场交换,由高校的受托人委员会独立进行决策,同时对特许的协会机构有所依赖,中央水平的影响相当微弱。第三种是由学术团体进行管理,英国的高教体制与这种类型较为接近。[3]克拉克的这个分类研究尽管不直接针对大学自治及其模式,但已经触及到这个问题。随后,盖伊·纳夫根据国家对大学所起的作用不同,提出将大学与国家关系模式分为四种:康德式自治模式,洪堡式自治模式,英国式自治模式,拿破仑式大学管理模式。[4]盖伊·纳夫的分析使人们看到,处理大学与国家的关系不同,导致大学自治的程度和范围亦有相应的不同。但是他的分类主要是基于欧洲背景,分类依据只考虑了国家的作用,而忽略了高等教育自身的状况,其中的康德式自治模式(注:德国哲学家康德主张国家有权力对法学、神学和医学等“职业领域”进行干预,但是在哲学领域进行控制是不合适的,而应为哲学保留自治的领地。)是一种设想,尚未有实践范例。
图1.四种国家治理方式与大学自治的不同模式 (图1是笔者根据苏山·马顿所著的《国家的精神》一书中图2.2和图2.3整理而来。) 对于确立大学自治模式的划分依据,在吸收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马顿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大学所起作用的必要,另一方面考虑到高等教育的不同性质,从而提出一个二维分析模式:即按国家权威的性质分为“集权的”和“分权的”两个方向,按高等教育目标的性质分为“文化的”(cultural)和“实用的”(utilitarian)两个方向,组成了一个划分大学自治模式的坐标图(如图1所示)。 马顿的这个二维分析模式不仅是对盖伊·纳夫的划分依据的发展,而且对前人在大学自治内涵的划分也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和整合。首先,对罗伯特·伯达尔(Robert Berdahl)关于大学自治的内涵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的观点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说明。马顿用高等教育目标的维度解释了实质性自治——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在沿着以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为目标取向的两端移动。文化价值的目标就是将科学活动视为真理的寻求,研究的目的就是其本身,科学研究应独立于国家和社会。显然这个目标更容易接近自治。实用价值的目标是指大学的功能在于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劳动力,科学研究的结果应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因而科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来计划。同时,马顿还用国家权威对大学程序性自治的不同影响构成另一维度的集权或分权的两个取向,它涉及的是国家政府与大学之间在大学的内部管理上的权力分配情况。而对于程序性自治,马顿又采用阿什比对大学自治内容的6个方面的分类(注:英国学者阿什比将大学自治的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在大学的管理上免于非学术的干预;以大学看来合适的方式自由地分配资金;自由地招收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自由地选择学生;自由地设计和传授课程;自由地设置标准和决定评价方式。),这样就使其所确立的大学自治模式的划分依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更有解释力(如表1所示)。 表1.在四种国家治理类型下对程序性自治的限制程度[5] 程序性自治 安全保卫者 荣誉社会 社会目标 看不见的手 内部管理 中度 很低很高低 资金 中度 很低很高低 雇员 中度 很低高 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