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相继进行了广泛、深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尽管各国因国情不同,改革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但主线或基本点却是共同的。各国改革都以促进高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有效发挥高校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重大作用为背景,紧紧围绕“如何促进大学组织的高度社会化,使大学与社会间形成有机的互动机制”、“如何解决好大学自身的发展逻辑与直接服务社会的冲突,确保大学的健康发展”这两个基本问题而展开。在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中,西方发达国家无疑占据着金字塔的顶尖位置(注:美国高等教育学家阿尔特巴赫认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体系呈金字塔状,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不俟在人才与设备的拥有上优于其他国家,而且其制度也较为先进,发挥着引导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作用。参见[美]阿尔特巴赫:《作为中心与边缘的大学》,载《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4期。),他们的这一改革与发展动向,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反映着世界高等教育管理的现代走向,总结和研究它们的改革经验,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按照范德格拉夫在其所主持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研究中按照提出的当今西方高等教育体系的四种模式划分(注:范德格拉夫认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着四种模式,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参见[加]约翰·范德拉格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6页。),本文拟以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四个国家为典型,就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在70年代以来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上述四国的基本走向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大学办学的自主化 四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均把扩大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作为改革的核心内容加以建设。主要内容有: 1.分离权力 即将以往混为一体或界限不清的大学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分离。在德国,分权主要通过扩大联邦政府管理权、限制州政府对大学的直接干预权和增强大学组织管理权而实现。在美国,则是通过发挥政治权力的制衡作用、强化大学作为市场主体应享有的独立法人权而实现。在日本,这一权力的分配通过将大学系统从原有的政府体系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大学法人化地位而实现。 近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重要性的日益显著,国家在大学发展中的行为越来越突出。作为大学的主要举办者,国家既行使举办者的权力,又行使管理者的权力,而政府管理与学校自主管理内容的不确定性,又使得政府大量地介入大学的具体办学行为之中,使大学的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过多地集中于政府一面,极大地影响了大学的自主办学。因此,所谓权力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与大学间的权力分配,政府内部各系统间的权力分配。通观四国的改革,权力分配的内容绝不简单表现为政府放权于大学,而是从权力的合理性出发,以最有利于大学发展这一基本前提为价值观,将本应属于大学和社会,而且大学和社会能将这些权力应用得更好的内容让渡出来,使政府更集中精力于宏观管理。 2.扩大基础 将大学办学推向市场,是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共有内容。市场的第一原则是主体性原则,即进入市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拥有独立自主地做出有关组织和个人行为活动的一切决定权力,否则,市场经济就不会存在。依据这一原则,各国在将大学推向市场的过程中,都对其应具有的市场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特别是政府权力相对较大的德国和日本,在这一改革中,政府从促使大学具备市场行为能力的要求出发,主动将大学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致力改变过去相互间存在的那种行政式隶属关系,以确立大学的市场主体地位。 西方国家的这一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存在基础。传统意义上,大学自主权的惟一根据是基于学术本质而提出的。作为大学自主办学的根基,这一内在的、决定性的因素虽然没有发生动摇,但仅依据这一点,使大学自主行为得到社会认可是不足的,因为无论如何,立足于学术根基的自主权,都更倾向于大学。社会对组织自主权的认可,更注重组织所呈现的社会行为对自主权力的要求。市场主体法则体现了大学获得自主权的这一根据,它不仅使大学自主权的根基更牢固、更广泛,而且使大学获得自主权的动机,由大学一方,转向政府、社会共同重视,由被动转为主动。 3.法律赋权 对于政府、社会和大学在大学管理与发展中的权力分配,各国都基于法律手段来确立。即使是在英国这样具有极强烈的大学自治传统的国家里,新的管理制度依然对法律赋权给予了高度关注。在法律赋权的过程中,四国的共同特点:一是明晰性,即对各权力主体的权力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权力规范的含糊而造成的权力越位;二是系统化,即对涉及大学办学中的各方面问题,尽可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由于法律真空而造成的行为无序;三是制衡化,即通过法律规范,使各种权力间形成相互支持、制约的关系,以避免强大一方随时可能出现的权力越位和各自为阵。 在大学的发展历史上,大学自主权问题虽然从理论上来讲是成立的,而且为人们所共识,并且在近代社会以来体现于法律之中。但在实际运行中,这种权力往往变化不定,伴随着很大的不稳定性。政府在强调大学自主权的同时,又可以随时侵蚀这一权力。因此,如何使大学获得自主权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是否承认这一权力,而是要解决如何使这种权力稳定化的问题。再多的权力,如果不稳定,成为一个变数很大的权力,等于没有。西方四个国家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所体现的“内容明晰化、规范系统化、权力制衡化”原则,无疑为大学自主权的稳定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