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研究对象的高等教育制度 以教育制度为研究对象由来已久,相关研究散见于教育史学、教育法学、教育管理学、教育行政学等诸多学科之中。其中,教育社会学更是将教育制度看作义不容辞的研究传统,上世纪60年代西方教育社会学主攻方向之一就是把教育系统作为制度和组织来研究,乃至形成了制度教育学派。然而,严格说来,将教育制度作为研究的重点尚处于初始阶段。作为研究对象的教育制度长期以来成为被有意无意遮蔽的一个重要议题,即便在西方盛行一时的制度教育学的研究旨趣也主要限于学校组织内非正式制度因素的作用[1](P267)。并且,迄今为止诸如此类的研究仅仅将教育制度作为单一的研究对象来对待,而没有上升到方法论的层次,所采用的皆为其他学科的单一方法。以教育史研究为例,通常体例是从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两个角度入手,或进行专题研究,或进行综合研究[2]。但教育制度史的写作呈现为教育制度编年史,限于史料堆砌与简单总结,限于成文的正式制度,对于制度化过程,对于学校赖以运转的非正式制度研究寥寥。 我国学者对于“教育制度”的理解大多还停留在“体制”的层面,如由顾明远教授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如是定义“教育制度”(educational system):指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包括学校教育制度和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体系。有的国家把教育制度看作按国家性质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3](P798)。外延如此伸展的概念将学制及教育管理体制等无所不纳,使得作为研究对象的教育制度无限泛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教育制度受制于外部社会条件而不是作为内在独立量而存在。而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制度(institution)则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和行为规范”[4](P225-226)。制度有别于体制(system),体制多指系统,而制度强调的是规范关系。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纳入我们研究视野的“教育制度”应是规范意义上的制度,而非体制意义上的制度。 在2003年全国高等教育研究会的年会上,高等教育制度成为重要议题。有与会者提出尝试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研究高教问题,并指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现实选择,其实质为一个以高校为主体的多次博弈的渐进过程[5]。无独有偶,在出版于同年的康永久著《教育制度的生成与变革》中,作者自陈新制度经济学促成了自己的制度主义转向,整篇论文不过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教育制度过程的一些粗浅收获”[6]。新近北师大教育博士论坛又以《新制度经济学向教育领域挺进》为题展开研讨。这些迹象似乎表明新制度经济学正引起我国教育研究者的兴趣,高等教育制度成为时下为众所瞩的焦点。 其实,这种令当下学者们感兴趣的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施之于教育研究的新方法在数年之前已有过尝试,如刘慧珍在其博士论文《制度创新与有效大学组织的建设》中曾明确提出制度创新分为两种形式,即诱致性创新与强制性创新。而作者的真正用心在于探讨长期被研究者所忽视的高等教育制度规则对于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制度分析的价值标准、制度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制度影响高等教育活动的作用机制、制度创新与体制改革的关系,以及产权制度创新对教育体制改革的影响等未在教育理论研究中得到论证的问题的研究说明:制度不仅是教育活动的外在既定条件,也是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变量,它的本质是教育主体对其行为方式的选择及其选择结果。但作者也承认,因时间精力所限,论文只求对制度分析的方法做初步尝试,而对于与制度相关的问题只能做一般性的论述,有待进一步的研究[7]。 教育制度研究的兴起,一方面源于新制度经济学等多学科方法的激励,另一方面又与这些学科有相似的境遇。卢现祥在其新版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解释这门学科为何产生于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却在那里并没有像在中国走“红”的原因在于,中国正处于制度变迁的改革时期,制度变迁方面的理论分析正符合中国的需要[8]。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整体社会改革一样皆有年矣,制度变迁向来构成高教体制改革的主体。但相对于其他社会领域,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效相对滞缓。历次重大改革多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改革过程中没有妥善解决组织激励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没有得到确认。丹尼尔,贝尔早就断言美国大学已经成为社会上一个有支配性力量的重要制度,成为政策咨询的重要来源。而中国大学仍未摆脱政府附属部门的角色。于是,有学者呼吁要建立中国的现代大学制度,虽然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内容设计莫衷一是,但却反映了尊重大学自主性的内在诉求[9]。 二十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实践无不是围绕着制度做文章,并且日渐深入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制度规则,如高校人事制度。教育创新的关键是教育制度创新,这是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现有教育制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已不能满足这一需要的情况下,借鉴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制度研究成果既具有其必要性也具有其可行性。一些在高等教育实践中创生的新制度安排,也只能通过这种途径扫除体制性障碍,获得顺利发展。如争议较大的有关民办高校的营利与产权等问题可借助于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深入研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