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文化双重性? 可以将文化视为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的观念、习俗、技艺、艺术等等,语言则是文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本文所说的文化双重性指一个人对两种不同文化的共时性参与,语言双重性指一个人对两种语言的使用。(尽管这里的讨论集中于文化双重性,但显然也适用于文化三重性或更多重性。)语言双重性是文化双重性的一个有力的和具体的例证。一个既使用英语又使用汉语的人不可避免地要参与这两种语言各自所蕴涵的观念和思维过程。因此一个双语者几乎必然也是一个双重文化人。诚然,在双语的使用中,两种语言互相对译而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歧义的情形是存在的,譬如指称具体的物体(例如猪、狗)或简单的观念(例如冷、热)。然而不可避免的是,也有一些语词在两种语言中表面上是对等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到非常不同的文化内涵。这时,语言双重性便变成了文化双重性。譬如说,“私/private”这个词在英语和汉语中会引起截然不同的联想。在英语中," private" 的意思是“个人的”,与“public/公共的”相对应。从这里派生出一系列的概念:“private property/私有财产”指属于个人的财产,对应属于团体或国家的“public property/公共财产”;保障个人的秘密免受公众注视的“the notion of privacy/隐私观念”和“the rights to privacy/隐私权”;以及处理个人之间私人关系的“private law/私法”和处理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public law/公法”。推而广之,private还用在“private room/私人房间”、“private entrance/私人通道”之类的表达中,表示只为某一个人所专用。所有这些用法中," private" 引起的主要是褒义的联想,是由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绝对价值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支持着的这种联想。 相比之下,汉语中最接近" private" 的对词“私”的内涵却大异其趣。诚然,它也是与“公”相对应的,后者大致相当于英语中的" public" ;现代汉语中,也有一些诸如“私事”、“私有财产”等从英语概念转译过来的表达方式。但是,语义上的对等很快就截止了。汉语中的“私”立刻让人联想到的是“自私”或“自私自利”之类的表达。不仅如此,“私”还很快让人联想到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私心(自私自利的动机)、隐私(不体面的秘密)、私通(通奸或[与敌人]秘密勾结)等等。事实上,“私”常常和耻辱联系在一起,与意味着无私、公平和正义的“公”相比,它是不可取的。“大公无私”这种表达方式可能最充分地体现了“公”与“私”之间的对立。事实上,与“私”有关的意义几乎不可避免地都是贬义的,这是在一个久远的传统中将“公”作为一种道德理想来强调的结果。 再举一个例子,英语中“freedom/自由”一词首先表达出来的观念是免受或者脱离专断权力的支配。其先决条件是承认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对立(广而言之,还有“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这也是源于古典自由主义关于个体的绝对价值和独立性之假定。 “自由”在现代汉语中(经由日语转译过来)并没有传达脱离于专断权力的含义,相比之下,更多的是这两个字的字面意义——按某人自己的意愿行事。这个复合词的构造类似于“自私”(字面意义为“只顾及自己的意愿或利益”)。事实上,尽管自由一词已见诸于二十世纪中国历届政府的多部宪法,然而时至今日它仍未摆脱与自私联系在一起的否定意味,并显然对中国的“民主”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我看来,英语和汉语的双语用法总的来说为文化双重性提供了很好的例证。一个双语者当然有可能做到将两种语言清晰地区分开,充分注意到语词在不同语言中的细微差别,从而按照它们的“本土”含义地道地加以运用。这样的人完全可以在讲美式英语和汉语时分别像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那样思考。对他们而言,两种语言和文化体系是分离的,并不或甚少交叉重叠。概括地说,语言双重性(以及文化双重性)大体上可以看作是在两套系统的叠加关系中如何共存的问题。在这里,两种语言和文化并不会融合而形成化合物,也就是说,每一个组成部分都不会失去本来的属性,不会形成全新的、作为化合物所独有的属性。相反,它们都会各自作为一种封闭的、单立的系统而保持相互的区别。 另一种可能是两种语言或两种文化的同时出现会导致些许混杂。一个现成的例子是,双语者经常会在一种语言中夹杂使用另一种语言。他们可能在说一个句子时回到另一种语言,这可能是因为某个词汇或表达方式更加迅速地出现在大脑中,也可能是因为它更能精确地表达想到的物体、意象、观念或细微差别。比方说,香港有许多人习惯性地在一个句子中交替使用汉语和英语。在这类用法中,语言双重性(以及文化双重性)是一种混合,当然仍然是物理意义上的,而不是化学意义上的复合。 双语者有别于单语者的最大特点可能在于他/她有一种潜在的能力,可以对两种语言进行比较,并且可以从一种语言的角度思考另一种语言,从而与两者均保持某种距离。单语者可能倾向于认为只有一种方式理解“私”和“自由”,而双语者(双重文化人)则至少有可能意识到不同的文化系统中这些对等词或近似对等词有不同的用法或不同的思想内容。 这种自觉意识当然会导致由于相互冲突的观念和不同的归属感而产生的紧张关系,但同样也会导致创造的冲动,比如说,从两种要素中创造出一种新的复合体。一个双语者有可能完全意识到两种语言的不同含义和细微差别,并有可能从两者中造出新的概念和复合词。一个现存的例子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双重文化背景的国民党立法者试图将西方法律和中国传统法律——他们视前者本质上为个人主义的而后者基本上是家族主义的——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部他们认为是“社会”本位的中国近现代新法律。这就是一种有意识的创造( The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30-1931: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