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和社会基础 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点是:突破由国家对文化遗产事业统揽、统包的格局;突破轻视和忽视公众文化消费需求的职能观;突破不讲求效益、与市场脱节的管理方法。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处于制度变革之中。在西欧,英国撒切尔政府首开公共服务市场化的风气之先,将电讯、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国有资产私营化。在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则是整个国家制度由社会主义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向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型。因此,“私化”(privatization)成为欧洲制度变革的标识,也成为欧洲制度变革的口号。正是在这种整体氛围下,“私化”一词被引入文化遗产管理领域,成为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9](P201-202) 西欧文化遗产管理领域的“私化”与其他领域的“私化”有着鲜明的区别。第一,这种“私化”主要不是所有权层面,而是经营权层面。在西欧,人们还用“去国家化”(désétatisation或denationalization)一词描述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改革。[5](P24)[6](P95)[9](P205)[10](P83,89)[11](P184)对比而言,“去国家化”比“私化”更能体现西欧遗产管理制度改革的本质。第二,这种“私化”是以非营利为制度特征的。 西欧文化遗产管理的私化改革,理论上可在三个层面实施。其一是所有权(即产权)层面,即将某一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或产权)由政府向私方机构(团体或个人)转让;其二是经营权层面,这时国家依然保持着对某一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但它的经营权或经营权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向私方机构转让;其三是经营制度层面,这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不变,经营主体也不变,但经营制度发生变化,经营者拥有更多的过去所没有的经营自主权。鉴于“私化”一词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改革中主要涉及第二层面(经营权)和第三层面(经营制度),因而本文将它更多地译为“私营化”。 在上述三种“私化”层面上,经营制度层面的改革内容是最为丰富的。由于它要求放松政府对遗产单位事务的控制和干预,因而又被称为“去管制化”(deregulation)[5](P31)[6](P100);由于它主张遗产单位拥有经营自主权,因而又被称为“自治化”(autonomization)。[9](P8)[5](P23-24)[12](p64-65)[11](P185-188)这些术语都从不同侧面表现了西欧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特征。 对于遗产管理制度的私营化改革,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它是否会有违遗产的文化价值,有违遗产保护,有违遗产事业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以上三点是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经济资产,文化遗产事业不同于一般经济企业的关键。这意味着文化遗产管理的私化改革应具有与国有经济企业的私化改革不同的内容。即这一改革应确保无碍于遗产的文化价值,无碍于遗产的保护,无碍于遗产的公共和公益性质。要做到这一点,改革的社会基础极为重要。它们就是欧洲人强调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与“非营利”(non-for-profiting)制度。西欧遗产界将这两点视为文化遗产单位的私化改革能够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与前提。 所谓“公民社会”,在西方一般被定义为“有责任心的公民,强有力且又精练的政府,实施市场经济,多党民主,多样化的文化和艺术制度”。[10](P89)其中,社会的公民个人普遍具有参与处理公共事务、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的知识能力、责任意识和道德基础;并且公民将有能力、有条件监督和干预政府与企业行为,并可直接参与公共事务。 所谓“非营利制度”是一种介于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制度形式。它能在市场中运作,从而与政府管制相区别;它又是非营利的(包括其收入不能归所有者或经营者所有),从而与市场机制相区别。非营利制度对遗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是:其一是遗产单位应成为非营利机构,非营利应是它的制度特征,使它既不同于行政部门,又不同于商业企业;其二是“非营利组织”(NPO)将成为公民参与遗产管理事务的最重要方式,它将由具有知识能力、责任意识、道德基础的志愿者组成。这样,建立在“非营利”基础上的遗产管理体制,既能确保遗产经营的公益性质,又可确保遗产服务质量,并以市场经营的方式满足公众的消费需求,从而确保经营效益。下面介绍和评论的遗产管理制度改革模式,均是建立在非营利制度基础上。 二、西欧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改革的私化模式 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有两个组成部分,其一是遗产单位的管理制度;其二是政府职能。西欧的遗产管理鼓励制度改革,均触及这两个方面。 (一)遗产单位的制度改革模式 在西欧,文化遗产管理体制通常置于整个文化事业管理体制中考虑。因此,这里首先考察西欧文化事业管理制度改革的一般模式,进而讨论这些改革模式在文化遗产管理中的适用性。 在西欧,文化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朝向私化方向,可概括为六种模式。[5](P30-33)[12](P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