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随着文化和经济融合的趋势日渐明显,文化行为越来越成为经济行为,文 化的产业化成为了当今时代最为显著和重要的文化经济现象。社会生产中逐渐形成以物 质生产为基础,侧重精神生产的行业,即“文化产业”。因此,“文化产业”逐渐被置 换为一种中性的概念,用以指一种客观的历史文化现象。 一、文化产业与文化产业化的深刻内涵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产业是指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 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通俗地来说,文化产业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创造性的 精神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它包括利用个人的创意、技术、才能等创造出知识产权并运用 到商业,创造出经济附加值和就业机会的所有产业活动。因此,文化产业具有商品性( 产业性)和社会性(意识形态性)的双重属性,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在WTO《服务贸易总 协定》划分的12类服务项目中,有4类与文化产业相关。其中,第一类“商业性服务” 中包括了出版、印刷、广告、咨询服务;第二类“通讯服务”中包括录音、录像、电视 、广播、电影服务;第四类“分销服务”中允许外资对影院进行投资改造,允许进口外 国电影,允许国外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允许外国服务者从 事出版物的分销业务;第十类“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直接涵盖了文化产业的绝大部分 领域。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文化 产业的大量产品包括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广告设计等均属于 知识产权领域。 当今世界,文化产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体现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从20个世纪下半叶以来,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化进程在众多产业中后来居上,成为增 长最快的产业,出现了大批实力强劲的大企业,如我们熟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索尼 、迪斯尼、时代华纳、新闻集团、贝塔斯曼、西格拉姆等公司都是以文化媒体为主要经 营业务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仍然还有一些人对“文化产业化”的认识仍 然停留在“最狭义的概念”上,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把“文化产业化”作为“知 识经济”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和理解“文化产业化”的概念,必须正 确把握以下四方面的深刻内涵:一是文化与文化产业化的区别。文化是上层建筑,它更 多地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文化产业化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文化产业化的产业性,是指 它所具有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和产业管理等一系列特征,纳入产业方式运作的那 一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从策划、投资、制作到宣传发行,进入实际消费都难以摆脱市 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并且是以追求利润、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增值为目标的,以投入产出 的效益分析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衡量标准的,与可以进行批量生产并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 工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二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别。文化作为一种特殊 的行业,既有产业的属性,也具有社会事业的属性,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可以分为经营性 文化与公益性文化两部分。经营性文化的特征和本质,是它的消遣性、娱乐性、益智性 和营利性,如演出业、影视业、出版业、报业、网络业、娱乐业、广告业、咨询业、策 划业等。公益性文化的特征和本质,则是它的创造性和公益性,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如学术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文学艺术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等。经 营性文化属性与市场和产业的属性是兼容的,完全可以纳入产业化的轨道,以文化产业 的方式生产和经营。但是,公益性文化的属性与市场和产业的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 的、不兼容的,不能通过产业方式经营,不能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因此,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文化全盘依靠产业化运作是行不通的,文化中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 ,只能是经营性文化。三是文化产业化与文化部门办的“产业”的区别。文化部门办的 “产业”是一个十分狭隘的概念,它是指文化部门单纯为了改变自己的生存方式所兴办 的各种经营性实体。事实上,如前所述,文化产业涉及面非常宽泛。文化产业化的主体 不仅指以文化自身形态进行生产或服务的部门,而且还包括以文化形态作为重要资源和 手段进行生产或服务的部门,体现了较强的产业交叉性和延伸性,它这类部门或行业在 归类上有时不完全属于文化产业,但又和文化产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种产业的组合 ,如信息服务业等。四是文化资源大国与文化产业化强国的区别。以中国为例,中国文 化博大精深,又是文明古国,无庸质疑,我国是文化资源大国,但是把文化资源转化为 文化产业,这其中还必须借助很多技术性的手段,坐等是不会成为文化产业大国的。与 中国相比,美国区区只有几百年的文化史,但美国却是世界上最强的文化产业强国。 二、我国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的文化产业化发展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5 年。它以文化的流通领域的发展为标志,特别是娱乐业从无到有的起步(主要是由港台 歌曲的进入带动的),有力地冲击着我们既有的文化观念。1985年,国务院转发国家统 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把文化艺术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 国民生产统计的项目中,这事实上确认了文化艺术可能具有的“产业”性质。第二阶段 是从1985年到1992年,这一时期,文化产品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大 量各种形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服务、消费场所。如唱片公司、歌舞厅等。1991年,国务 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正式提出了“文化经济”的 概念。1992年,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到要“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同年出版的国 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书,明确起用了“ 文化产业”的说法,这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次使用“文化产业”概念。第三阶段是 从1992年到2001年,以国有大型文化单位的转轨或转型为标志。1996年,广东省在全国 率先组建报业集团,先后成立的南方报业、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深圳特区报4家报业 集团,文化产业化的浪潮从多种所有制企业向国有骨干企业延伸,从较小规模的事业单 位向大的文化企业集团扩展,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及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力也都在增强。第四个阶段是从2002至今,以中国入世为契机,文化产业进一步扩大开 放为标志,不断加深和推进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第六 部分“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第 一次把“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作为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并把文化产业定性为“繁 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这是我们党在文化产业理 论上的一个重大创新与突破。 据测算,我国今后几年内,潜在的文化消费能力有3000亿元以上,到2005年将达到550 0亿元左右,文化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 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 门的职能,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这是继十六大之后,中央为发展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所作出的又一战略部署。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 报告》中指出,“积极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扶持力度 ,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再 次突出强调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2004年3月29日,《文化及相关 产业分类》正式由国家统计局出台,不仅是首次从统计学意义上对文化产业概念和范围 所做的权威界定,而且为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推动当前文化体 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