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关注始于九届全国人大。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 卫委员会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 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到2003年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 ,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 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 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拟将《草案》与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传 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云 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内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剖析《草案》 的主要特点,并提出有关商榷意见。 一、《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国家文化财产的根本性法律,它的保护范围 非常广泛,涵盖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 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等七大类[1](P18)。韩国于1962年颁布的《文化 财保护法》受日本影响很大,文化财被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 文化财这四大类[2](P437),可见它也是一部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法律 。与日、韩两国不同,由于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保护的基本法律,所以只能实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的保护方式, 即物质文化遗产由《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即将出台的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调整。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 化遗产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譬如,戏剧的道具服装、音乐的乐器、手工艺的制成品、 宗教仪式的场所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有物质的承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 化的物质证明。所以《草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兼顾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 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 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 、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 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 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其中(1)至(4)项指非物质文 化遗产,(5)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为避免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发生交叉, 《草案》第59条规定:“已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的保护,适用《文物保护法》。” 云南、贵州等地的地方法规虽也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物质文化遗产为辅, 但没有突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相关性”这一重要特点。譬如,《云南省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1) 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 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 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 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 、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文献、谱、碑、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 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艺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其中的(4)、(5)、(6)项调整的都是物质文化遗产,第(8)项也涉及到物 质文化遗产,立法者实际已将许多本该由《文物保护法》调整的遗产类别纳入了这个地 方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 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 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 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产 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 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基本法律直接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国务院发布的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 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但事实上,国务院并没有设置一个像文物局之于文物 管理、版权局之于版权管理那样的专门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究竟哪一个部 门是“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该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根据国务院 的这个行政法规,各地方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继续语焉不详,有的则作出了进一 步明确。如《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 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 发展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