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否具有法的适用性?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与教学中几乎是一个空白。在大多数人看来,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的观念中,宪法似乎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并不象普通法律一样具有适用性。这种忽视对宪法适用的研究,否认宪法的适用性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效力。笔者认为,加强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完善宪法的监督体制,必须重视对宪法的适用的研究。本文拟对宪法的适用性,以及宪法适用的有关内容作初步的探讨,以敬教于各位同仁。 一、适用性也是宪法的基本属性 本文所阐述的宪法的适用性命题,是指宪法是否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对具体的法律事实的约束力,它能否成为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具体纠纷案件的依据。法的适用性是法的基本属性,宪法同样具有法的适用性。这在国外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中,已是确定无疑的。 美国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起,形成了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权的体制,它的实行,使美国宪法具有司法适用的特点。正因为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1〕日本受美国的影响, 也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将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的宪法称之为“由司法机关来解释和执行的成文宪法”。〔2〕 英国宪法同样具有适用性。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是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将英国宪法的规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可以由法院适用和执行的宪法性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包括制定法和源于普通法的种种规则; 第二类是不能由法院适用和执行的宪法传统惯例,称为宪典(convention of the costitution),包括由习惯、惯例及常规所形成的种种规则。〔3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宪法中的成文部分,主要是议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通过的有关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文件。这些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至于宪法性判例,本身就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它在司法中的适用性是不言而喻的。英国也有司法审查制度,它是指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审查行政行为、命令和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违法。这也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个基本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在18、19世纪盛行由立法机关来监督宪法实施,但从本世纪初以来纷纷转而实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违宪审查制,由立法机关和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来适用宪法。在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任务是把宪法秩序作为法律秩序加以维护。”〔4 〕宪法法院受理涉及宪法性问题的具体争议案件,有权根据宪法作出裁决。法国是设立宪法委员会来适用宪法和审查违宪。宪法委员会不仅有权对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而且有权依据宪法对总统和议员选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统计,现今世界上有104 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需要指出的是,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适用的全部内容,如英国的宪法适用主要是指普通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和判例来审查和裁决具体的纠纷案件。但违宪审查又确实是宪法适用的最主要方面。这一状况表明了两个基本的事实:其一,宪法的适用性是宪法的基本属性;其二,对违宪行为的宪法适用采取司法审查制,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宪法具有适用性的主要依据在于: 首先,宪法是法律,当然具有法的适用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是法的一个部门,当宪法的实施遇到障碍时,同样需要有一定的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权力来将其付诸实施。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也即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它不仅直接约束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适用,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无疑需要通过对一切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的宪法适用来加以保证。 第三,宪法既是国家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宪法主要调整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体制、原则,以及政权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宪法的规定,有些需要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有些则不需要具体法律再作规定。在宪法的调整的特殊领域,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则表现为宪法性法律的形式。宪法的适用包括了宪法性法律的适用。宪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的适用,则是实现宪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重要途径。 第四,宪法的适用性也为一些国家的宪法所明文确认。例如,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第1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采用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体制的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宪法法院管辖的宪法争议案件的范围。这是以规范化的方式具体确认了宪法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