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行政赔偿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赔偿制度的原则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首先,并合责任原则的确定,使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双重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另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制定时遵循的是具有连带性质的并合责任原则,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行政赔偿主体,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赔偿主体,毫无疑义,因为这已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赔偿主体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所以,不应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行政赔偿主体。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因为,从行政行为主体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应该是行政赔偿主体。所以,法律没有必要重复。原因是,在我国最基本、最主要的行政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将行政权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又依法将行政权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又将本部门所拥有的权力进一步分解到本部门各岗位,并选拔工作人员担任行政职务,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缺少的参加人。当其行政行为构成侵权时,应承担赔偿义务,这样才能既体现行为主体与受罚主体的一致原则,又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所当然应成为行政赔偿主体。由此充分说明,行政赔偿制度适用的是并合责任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因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得到双重保护,从而达到国家行政管理的真正目的,避免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拒绝赔偿而使法律规定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有利于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学的一条基本原则,但对国家机关是行政赔偿主体则是例外。根据《赔偿法》第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这里,《赔偿法》指出了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无过失性,即无论国家机关是否有过错,只要因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说是职务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应由国家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理要求给予赔偿。有人认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由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克服的矛盾,甚至会放纵以权谋私的违法分子。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顺利进行,需要各组成部分协调发挥作用。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既不能使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损失得到补偿,又不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抱着积极的态度,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管理,从而减少成为行政赔偿主体的可能性。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即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也可能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财产的损失。这是因为,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可能有错误;也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合法行为,却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理应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因实施此规定而使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在《赔偿法》中确定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符合民法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因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格,它不能也不可能自行做出各种行政行为,而是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管理行为实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可以认为是代理行为,而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应该由被代理人——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再次,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某种行为和损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行政赔偿中公务员的过错是指故意和重大过失。从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看,行政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是由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假借职权,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公务人员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法规的精神,从而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在这种“过错”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做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违法必究”的原则,也能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行政赔偿制度适用原则的分析,可以说明,行政赔偿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