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文仅对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刑事赔偿责任问题作一探讨,从理论上论述了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责任起因的特定性、致害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性、责任形式的物质性,对容易混淆的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详细划分。 关键词 刑事侵权赔偿 责任 国家赔偿 民主与法制的高度发展,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而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政府,又必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正是这种现代政府观念的法制化。从立法内容看,《国家赔偿法》对构成国家赔偿制度的行政侵权赔偿和刑事侵权赔偿,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拟结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仅就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何谓刑事侵权赔偿责任?从《国家赔偿法》的内容看,它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定义。因此,如何界定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就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我们认为,所谓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侵犯特定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依法向特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承担物质赔偿义务的一种法律后果。它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除了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属性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责任起因的特定性。作为刑事侵权赔偿责任起因的不法行为,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这一特点表明:(1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不能引起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只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责任。(2)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不能引起刑事赔偿责任。只能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3)侦查、检察、 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以外的个人行为,由此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能引起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能根据具体情节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4 )要把刑事侵权赔偿与刑事补偿区别开来。此两者性质明显不同。刑事补偿是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对受害者予以补偿的制度;刑事侵权赔偿是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依法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由于两者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不同,因而在补救方式、目的及法律规定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 (二)致害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性。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原则也是不同的。在民事责任中,一般都实行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刑事责任,更是坚决奉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责任原则。而在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通常是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但直接履行赔偿义务的则是该工作人员所隶属的机关,而作为赔偿责任的最终主体,却又是国家本身。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这种特性是由国家、国家专门机关与有关工作人员这三者之间的特有关系决定的。刑事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其发生的根据是行使刑事司法权过程中对特定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刑事司法权又是产生于仅由国家才得以享有的统治权或者主权。因此,因刑事司法权的行使而引起的损害也理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国家又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对于在行使刑事司法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及由此而造成的损害,不可能由国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直接行使刑事司法权的侦查、检察、审判及监狱管理机关,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代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使抽象的赔偿主体得以具体化,使赔偿责任明确落实,也使受害人易于找到索赔对象。 (三)责任形式的物质性。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是物质赔偿,即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法律也允许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总之,都是以一定的物质支付或给予作为责任形式。虽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侦查、检察和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实施错误拘留、逮捕或者错判刑罚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其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但是,这些责任形式只是针对特定侵权行为而规定的,因而并不妨碍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形式的物质性这一特点的成立。 上述特征表明,作为国家责任范畴的刑事侵权赔偿责任,明显不同于作为个人责任的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必须将两者区别开来。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据此规定,刑事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对被害人予以一定经济赔偿的制度。它与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求偿权的主体不同。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求偿权主体即受益者,是法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违法的职务行为侵害的受害人;而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求偿权主体即受益者是本案的刑事被害人。其二,赔偿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不同。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机关;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本案的犯罪人。其三,负担赔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不同。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侦查、检察、审判等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事实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而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则是基于犯罪的事实和刑法有关规定。其四,赔偿的范围不同。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而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犯罪行为给刑事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