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权价值是人权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对人权现象进行价值分析,有助于揭示人权的本质属性,为确立科学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所必需,同时,也为人权的评价引入可资参照的价值标准。 关键词 人权;人权价值;人权评价;人权实践 在现代人文科学中,价值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对人权现象进行价值分析,有助于揭示人权的本质属性,为确立科学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所必需,同时也为人权的评价引入可资参照的价值标准。 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 〕价值的内容主要是表达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价值关系中主体是行为的承担者和实践者,价值关系的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在人权关系中,其主体只能是享有权利的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在这里并非主观地抽象存在,人是物质的、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现实存在。“价值作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其特征就在于这种统一是以主体需要的满足、主体尺度的体现为实质内容的。”〔2 〕人权价值关系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权利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同时又体现了权利所具有的、对人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人需要的功能和属性。这是我们理解人权的产生和发展、人权的内容和本质的哲学基础。 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对客体权利的作用是人通过实践——认识的方式,从观念形态上和制度形态上设定权利,在客体身上显现和直观主体的本质,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作用过程是人按照自身的规定性和结构方式去建立主客体关系的过程,具有其特殊的内容和环节。需要是主体发起对客体作用的内在动因,因此人对权利的设定与满足人的需要有关。需要源于人自身的结构、人的规定性和人同周围世界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种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上都产生一定的需要。而这一切都是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产物。而人的需要应该是浸透了理性的内容并以此为本质,而且人的需要也是受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内容制约的。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决定了人权要求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一般说来人的需要可以分解为对物质生活内容的需要、对精神生活的需要和对物质与精神生活综合的需要。与此相适应,人的权利要求也分别表现为人权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内容、精神生活方面的内容和物质与精神生活综合方面的内容。人权的价值也相应地含有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综合价值。如人对物质生活的需要产生出生存权利的要求,这是首要的人权也是最低限度的人权。同时人对物质生活的需要产生出对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要求。人对精神生活的需要使人们产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活动的权利要求。物质与精神生活综合的需要,是一种体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互和谐的需要,是高层次的、全面的、现实的综合。由此产生出人对自身发展的权利要求、参与国家管理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要求以及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各种权利。当然人的需要归根结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满足人的需要的权利也必然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前提和基础的,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 行为目的是人的需要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目的作为实践的内容之一,是起着决定人的活动方向作用的客观因素,是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权利的定向机制。无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需要,都必然成为人行为的真实目的。在人权关系中,目的更集中地体现了人的需要与权利之间的具体联系。人之所以要求并设定权利,是为了让权利服从和服务于人,使人能够充分实现人的价值。客体满足了主体的需要或实施了主体的目的,这就是效益。在人权关系中,人的需要和目的不再表现为“应有权利”或“自然权利”,而是“实有权利”或“法定权利”,是已经取得了客观形式的东西。人对权利的要求和设定,通过效益而返回到人自身,人实现了自己的发展,从而显示了人的“本质力量”。在效益中,人通过客体权利直观自己、映现自己,对于客体权利来说,效益则意味着它的充分主体化,它的存在和变化更接近于人,它在现实地为人服务。 人权价值关系,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包括了从人的规定性出发,需要、目的和效益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和环节,其性质是客体主体化,为主体所用。因此,人权内容的主体性无一不是围绕着人这一主体展开的,实现人的全面的充分的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 二 对人权价值的认识,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不同民族形成各具特色的观念体系。正确理解人权价值,必须把握它的基本属性。 (一)人权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人权价值的主观性不等于说价值是主体的属性,而是指人权价值是以主体人的需要为标准的。而需要是人对外在世界的必然性的理解,是人在自我意识中呈现的。“需要是反映在头脑中,是被意识到的。”〔4 〕如果主体人没有对人权需要的意识,人权的任何功能和属性都不能构成价值。人权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转移的。但是,人的存在和活动又是客观的、具体的,人的需要当然也是客观的、具体的,是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人的需要从根本上是同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的,因此它有着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人权价值的客观性,实质上是人的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其价值最终要通过人的生存、发展的客观变化表现出来,并得到验证。 正确把握人权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有助于完整地理解人权的内涵。“人权的概念是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与人们一定的价值概念(价值判断)的互相结合。这两种要素缺少一个,就不能构成人权的完整概念,也不能理解人权的来源。”〔5 〕那种片面强调人权只是一种主观权利的理论,必然导致忽略人权的客观的社会经济内容,从而陷入认识论上的唯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