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周边国家近年纷纷立宪、修宪,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经济任务和经济制度,宣布实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以宪法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呈现出“立宪经济化”或“经济立宪化”的态势,促使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投资法”体系形成,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这一态势对传统宪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战,它不仅与前苏联传统教科书式宪政理论不同,也与西方传统宪政理论和经济理论大相径庭,反映了冷战结束后周边各国宪法变化与经济“全球化”浪潮、一体化、区域集团化趋势发生的密切联系。 关键词:立宪经济化 宪政秩序与市场秩序 经济全球化 宪政理论 中国周边国家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十分强劲,法制建设也很活跃,宪法的修改、宪制的变化频繁;经济立法向纵深发展;各国国内法体系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开放化;各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法制的联系性、互动性增加。所有这些,都呈现出冷战结束后,在世纪之交的经济大潮面前,周边各国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生的显著变化。探讨这些变化在法制上的体现和态势,对于我们不仅有重要实践意义,也将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新的视野,注入新的活力。本文试从“立宪经济化”角度,对这一态势作一定介绍和评析。 一、“立宪经济化”态势 周边国家近年在宪法规范、宪政体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充分重视和发挥了宪法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呈现出“宪法经济化”或“经济宪法化”的立宪趋势。此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充分发挥宪法对一国经济实现新一轮飞跃的制导作用。 周边的韩国、新加坡及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都先后踏上了经济高速发展的里程,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群之一。近年,他们又分别瞄上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水平,欲实现新一轮的经济飞跃。其中,韩、泰、马等国多重订或修改宪法,以促进和保障经济的高速高质发展。 以韩国为例。韩国70年代初为了适应经济的高速增长,通过公民表决修改了1962年宪法,把社会经济的发展确定为宪法首要任务。70年代末,韩国社会、经济和政治有了新发展,又制定了1980年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它以实现民主、保障社会公正和全体公民的福利为宗旨。1987年,韩国进而制定了“第六共和国宪法”,专设一章规定国家经济,明确提出“振兴经济”的任务。根据这一宪法制定韩国1992—1996年第七个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加快提高社会经济进程,为21世纪实现民族统一奠定的巩固的物质基础作为目标。如果这一目标实现,韩国将成为世界第十五位经济大国。〔1〕金泳三执政后, 根据宪法的三项改革任务之一——振兴经济,提出:“新经济系指与过去不同的经济而言。这是用参与和创造取代指示和统治作为发展基础的经济。”〔2 〕韩国当前为了实现新一轮腾飞,正由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向“民间主导型经济”转轨,进行“经济自由化的改革”。这一切,都是在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进行的。 (二)以宪法确认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经济改革的进行,消除贫困,摆脱落后。 周边东南亚国家中的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是“立宪经济化”趋势中的又一种类型。即以立宪来确认市场经济,加快发展,消除贫困。越南自1945年独立后,先后颁布了1946年、1960年、1980年和1992年四部宪法。越南统一后制定的1980年宪法,规定了国家经济制度(第二章), 但没有规定市场经济体制。 越南全面的改革开放始于1986年越共六大之后。由于处在由集中计划和市场机制的双轨制向市场经济单轨制的过渡期,加之其它复杂原因,改革阻力大,通胀加剧。〔3〕1992年4月,越南国会通过了新宪法。其中第二章《经济制度》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市场机制,在国家管理和遵循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促进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职能。多种成份的经济结构,同生产和贸易的各种组织形式的基础,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这就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确定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从此加快了改革的步伐。 老挝、缅甸、柬埔寨三国都是被联合国列入“最不发达国家”行列的,近年来也在宪法指导下,迈开了改革的步伐。老挝1986年进行改革,1991年8月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规定调整经济结构,取消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实行经营核算制,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吸收外资等等。1993年2月, 老挝第三届国会首届会议根据宪法原则,提出了改革的中心任务:“加速完成由自然、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4〕缅甸1989年3月宣布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1993年,缅甸军政府制定了新宪法基本原则,在许诺政治进一步“民主化”的同时,加速向市场经济过渡,使缅甸经济增长率在1994年达到10%以上。〔5 〕柬埔寨在1991年恢复和平后,于1993年9月21日通过了新宪法, 规定“柬埔寨王国实行市场经济。” (三)以宪法确立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全面私有化,实现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型。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塔吉克等独联体国家及蒙古国即属此类型。这类国家新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更为复杂,“经济转型”也更艰难。它包括多种意义上的转变: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由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畸形的产业结构向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而其关键是要改革前苏联的积重难返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和畸型产业结构。俄罗斯经济学家亚夫林斯基曾分析:前苏联“经济存在的问题不是欠发达,而是发展的方式不当。”〔6〕因此, 这些国家的新宪法中不是简单取消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而是规定实行“自由”经济模式。如俄新宪法1993年12月12日正式通过后,在第8、9条中规定:“俄罗斯保障统一的经济市场,商品、服务和财政物质自由转移,保护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在俄罗斯承认私有的、国家的和市政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一律平等并受到相同的保护。”哈萨克斯坦1993年1月28 日通过的新宪法第二部分《社会及其结构基础》第八章《所有制与经营活动》中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以多种形式的所有制为基础。”“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私人经营活动自由,保证对其实行保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