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法的制定和军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国家赔偿法。它的颁布与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重视和保护人权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监督和制约,是我国全面建立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种类和范围来看,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没有包括军事赔偿。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完整的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军事赔偿当属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施行,为确立和完善军事赔偿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也把制定军事赔偿法的问题提到立法日程上来了。对军事赔偿法采取何种立法形式为宜,值得立法机关研究。笔者认为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立法形式: (一)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赔偿法》单行法律的形式制定和颁布。 (二)特别授权立法。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赔偿条例》,颁布全国施行。 (三)行政职权立法。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精神联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赔偿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权力机关立法。 (四)先在《国防法》中体现基本精神,然后制订条例。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国防法作为军事法的基本法和军事法体系的核心,是新时期依法治军的总章程和基本法律依据。它将规定我国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及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权利义务。军事赔偿作为军事法律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国防法中予以体现。因此,关于军事赔偿可在国防法中单列一节,或者专写若干条款规定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然后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及国家赔偿法的精神,联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赔偿条例》予以贯彻施行。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以采取第四种立法形式为宜。即以国防法的制定为契机,全面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赔偿法律体系制度。这里,就军事赔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二、建立军事赔偿法律制度的依据 (一)建立军事赔偿法律制度符合我国宪法的根本精神。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关于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宪法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建立军事赔偿法律制度,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是遵循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得到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建立军事赔偿法律制度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中虽未规定军事赔偿,但其基本原则应当完全适用于军事赔偿。第一,国家赔偿法所说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包括军事机关和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指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以中央军事委员会统帅的各级军事机关是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列并独立自成系统的国家机关。在上述机关工作的人员均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都应当依法赔偿。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然也不能例外。否则岂不成为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机关和特权人员?军队及其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不仅是可能的、现实的,而且也是难以避免的。应当坚持违法必纠、损害必赔的原则。第三,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权损害,而不能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那么他们所享有的国家赔偿权利将是不完全、不彻底的。 (三)建立军事赔偿法律制度是与我军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完全一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军的唯一宗旨。毛泽东同志在红军创建初期,就要求部队对群众说话和气、买卖公平、损坏东西要赔。1928年红军在井冈山时,毛泽东同志亲自规定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就有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后经长期实行发展成为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又以训令的形式重新颁布全军施行。“损坏东西要赔”这一重要原则,以党的政策和军队纪律的方式长期灌输于全军,深入军心民心,成为我军的优良传统。在过去艰苦的战争年代和经济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我军尚且能做得如此之好,在国家赔偿法已经颁布的今天,就更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军事赔偿制度,并以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