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颇重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探讨,观点纷呈。但这些观点总体言之尚停留在较为肤浅的认识层次上;具体而论笔者以为:“平衡论”在其内涵、语义、性质、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地位与状态、行为规则等方面存在若干缺陷和质疑之处;“控权论”则将控权与保权相对立,认识有所片面;“管理论”从行政管理层面界定行政法,似有行政法与管理不分之嫌;“服务论”则以服务行政为中心,将行政中的一种功能与行政法相混且概括并不确切。 行政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学科,这一特点使得学者们往往偏重于应用性问题的研究。随着该学科研究的深入及客观形势的变化、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践和理论部门都深感行政法理论滞后、基础浅薄,行政法的理论及研究状况与社会现实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学者们已开始关注行政法之学理问题。面临着行政法应建立于何种理论基础之上或以什么样的理论来建构现代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体系这一难题,行政法学界呈现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近两年来各种主张和观点〔1〕蜂拥而起,以期填补这一理论“真空”。 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各种观点相互之间可谓呈抗衡之态势,针锋相对的交锋甚少,在这方面依然存在着“有述无论,有论无争,有争往往又无结果”〔2〕的现象。 笔者试图依己之浅见,对目前学术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若干不同观点作出评析。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总体评议 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是什么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认识上,观点颇多、分歧颇大。这些观点概言之主要有:其一,“管理论”,此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3〕其二,“控权论”, 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4〕其三,“平衡论”;〔5〕其四,“服务论”,此论认为行政法理论应以“服务”为宗旨,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是“服务论”;〔6〕其五,“公共权力论” ,此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7 〕其六,“保权控权双重说”或“保权--控权均衡说”,〔8 〕此论实质上是一种双方兼顾的观点。前者认为行政法溶控权与保权于一体,行政法的性质或作用具有双重性:既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又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控制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9 〕“保权--控权均衡说”则认为与社会本位相适应,行政法应对“保权”与“控权”两种理念加以均衡,这种“均衡型”的行政法理念与制度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10〕此外,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还有所谓“人民政府论”、“权力本位论”(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应以行政权力为本位,以此为基点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对峙”(该观点认为公与私、权力与自由即权利的对峙,是行政法的观念基础与思维结构)及其他若干观点。 重视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无疑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可喜现象,它表明行政法学已开始摆脱完全以“术”来指导行政法学研究的单一状态,是行政法学走向成熟和繁荣的标志,也是“术”与“学”相结合的正确的学术态度的具体表现。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状况和若干学术观点的争鸣,也表明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已不再是一种观点、一种主张而是多种观点和主张并存并且已开始形成良好的学术争鸣气氛。但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上也存在诸多欠缺之处。这些不足的表现总体言之: 1.有浅述而无深论。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还处于初始状态,更多地是对自己提出的观点和既定的结论进行阐述与说明,有的甚至只是一种零星的、很不成熟的看法,而且在尚未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即自我标榜为“论”或者“学说”。笔者以为,从目前的探讨状况来看,绝大多数的主张还没有达到“论”的程度,所表达的只是一种观点或提法。要确立一种指导行政法实践和理论及未来发展方向的理论基础,不能仅以提出某种观点或主张为限,还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经验方面加以论证,甚至还需通过各种科学方法加以检验和证明,而且还须在检验中不断修正已经确定的理论,摒弃谬误。在此方面,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可做。从各种观点的论述来看,其逻辑性和说理性都有所欠缺。如对行政法概括为“平衡法”、“管理法”、“控权法”、“服务行政法”,相应地认为其理论基础就为“平衡论”、“管理论”、“控权论”、“服务论”等,就是一种相互循环的理解;在理论基础的认识上是体用不分、视用为体,将行政法学的第一现象、行政法本身和其第三现象〔11〕不加区分、不分层次地使用。这种状况是目前行政法学科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行政法学研究的拓深是极困难的。 2.观点虽多却少争辩与反驳。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观点虽若干,但学者们大多是各说各的理,相互之间缺少争辩、反驳。学者们往往习惯于从某一视角来提出自己的观点,很少站在同一层面上分析或从多层面、多视角进行综合性的探讨。由于不能站在相同的层面上来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因此若干观点之间有的看上去观点相异实则无甚区别,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各种观点很少交锋,即使不同意他人的观点也只是一笔带过。〔12〕视角不同,其结语自然不同。各种观点由于角度不同,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比性,也就无法形成针锋相对的争论气氛,相互之间谁也不能说服谁,从而形成一种没有共识、缺少争鸣却观点蜂起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