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5年行政法学研究概况 1995年行政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向前稳固地迈进。在研究角度上,逐渐摆脱了单纯的对策研究,而是注重对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澄清与理顺,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法律制度与措施进行重新构建。在方法论上,继续尝试采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实证分析对行政法进行探讨;在研讨内容上,突出了对行政处罚法与立法法以及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专题讨论,并对当前政府法制中的重点——行政执法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与研究。 在学术活动方面,北京大学法律系于1995年9月26日至27 日组织召开了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研讨会,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的代表围绕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大会,应邀到会的有部分行政立法组成员、高校行政法教员、法院行政庭干部及中央有关机关负责人,就行政诉讼法颁布的意义、前景、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了讨论,王汉斌副委员长作了重要讲话,新闻媒介作了报导。 在本年度出版的行政法学著作中,最具有学术价值的是王名扬教授所著的《美国行政法》,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书约80多万字,是王先生继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之后又一本佳作。本年度获得学位的行政法专业博士共2名,中国人民大学与北京大学各1名,其学位论文在行政程序与规章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讨,在有些方面填补了国内研究的空白。 二、行政法学研究热点及争议的问题 (一)国家赔偿 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界围绕着国家赔偿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曾负责及参加国家赔偿法立法工作的领导与学者从立法原意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阐释,这对于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意图,以便准确地理解与运用国家赔偿法无疑是极具有价值的。这方面除了几本专著外,论文主要有顾昂然的《国家赔偿法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肖峋的《刑事诉讼中侵害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与人权保护》。 有的学者从国家赔偿法的实际运用角度,对国家赔偿法运用于具体个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如李永泰、孙林生、王言斌的《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对企业保卫组织能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能否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非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以及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效力问题提出了有见地的见解。于宁杰、李明蓉在《浅议国家赔偿请求人的代理》一文中对律师代理赔偿请求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探讨。 有的学者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角度出发,对国家赔偿法中的某些不足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例如,张志勇在《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在国家赔偿范围上,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也没有将轻罪重判以及其他司法侵权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国家赔偿程序上,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这将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性质及适用程序亦未作明确规定;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诉讼地位上,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司法赔偿的诉讼问题,且国家赔偿法第8条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存在着不协调。 (二)行政处罚 当前行政处罚法正在草拟之中,学界对行政处罚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之中。 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规章应否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综合执法问题以及所证制度。 来自政府部门的意见力主规章应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而且这种权限不宜过低,否则将导致行政管理效能和权威降低。而学者的意见一般都倾向于限制规章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但在具体限定程度上略有分歧。例如,陈有西在《关于行政处罚立法的十点思考》一文中认为规章要设定处罚权,必须有法规制定主体以上的特别授权。应松年、刘莘在《行政处罚立法探讨》中认为规章不应有太多的处罚设定权,但在法律法规或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规章可以按授权的范围设定处罚。而且地方规章在处罚的设定权方面将比部门规章有更多的活动余地。杨惠基在《论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中认为政府可以依据职权或授权设定行政罚款。 对于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为消除重复处罚,实现综合治理而实施的综合执法问题,意见也颇分歧,反对意见主要是认为综合执法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的歧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主体不清,以及与组织法分工不衔接等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法中应否设立所证制度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目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编制较少,经费紧张,且国家已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这些已足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现象。同时听证制度也不是中国的制度,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中宜暂不规定听证制度。二是认为听证制度是民主制度的表征,是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的有力设置,且考虑与即将着手草拟的行政程序法相衔接,在行政处罚法中应当规定适用听证制度。但为了保障行政效能,目前可以先将听证适用限制在按普通程序处罚的一些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方重大基本权益的案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