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主义就其本质价值而言是一种具有实践功能的、处于现实运动的形态。立宪主义在现实运动中总是寻找能够表现其价值的客观化的形态。因此,立宪主义在社会效果的评价应立足于实践性与现实性,从动态过程中认识立宪主义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实际功能。立宪主义之所以被称之为治国的基本原理或方式,其根据首先在于它的社会适应性与影响力,如推动经济发展功能、限制权力功能、保障人权功能、保护和平功能等。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不同性质的立宪主义在发挥其功能方面表现出一定差异,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立宪主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功能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源于立宪主义实质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立宪主义尽管在客观上确实发挥一定的功能,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比如,在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方面这种局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亚洲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立宪主义实践方面缺乏经验,但源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立宪主义功能的发挥有着广泛的基础与发展的现实可能性。当我们从总体上分析立宪主义功能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其社会效果的评价,即根据什么标准衡量立宪主义价值,如何具体评价立宪主义功能等。由于立宪主义在亚洲的实践呈现出多样性,更需要我们按照一定原则选择评价标准,以便于总体上认识立宪主义价值。 (一)评价标准 如何衡量立宪主义在一国实现的社会效果,不同的评价标准会产生不同的评价效果。而评价与价值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即评价究竟表达什么,评价是如何表达的,评价有没有真假意义以及评价是不是客观有效的。从本质上讲,评价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具有主观性的特点,有时人们可以主观地确定评价标准,但从现实生活中看,评价活动背后却存在着客观性因素。所谓评价标准是指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1〕。 评价的客观性因素是评价标准具有科学性的重要依据。把作为哲学范畴中的评价理论运用于立宪主义实践中,可以取得如下社会效益:首先,通过客观的评价活动,分析立宪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功能,由此判断立宪主义价值,分辩出对社会有利的功能与不利的功能,尽可能创造条件,使不利的功能转化为有利的功能;其次,客观的评价标准有助于各国之间宪法文化的交流,共同推进人类文明的发展。第三,客观的评价标准有助于人们客观而冷静地分析本国立宪主义状态,找出问题与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没有评价活动,难于使人们了解立宪主义运行中的规律与问题,更难于作出客观的判断与比较。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表现为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具体功能,每一种功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与对象。另外,从立宪主义运行过程看,功能与功能之间的联系又是紧密的,如果对相关功能缺乏认识,则无法从总体上把握立宪主义价值。基于这一点作者认为,在分析立宪主义功能(或实现过程)时有必要引入评价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立宪主义价值进行判断。 立宪主义评价标准涉及两个层次问题,一是以善还是以应当、正当作为评价的基本标准;二是对什么是善的、正当的、应当的内容的具体规定。对善恶的判断首先涉及立宪主义的性质,如西方立宪主义被称之为“设防”的学说,其依据在于人性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权力的极端不信任心态;亚洲立宪主义中尽管也含有“设防”的因素,但它基于一种“和”的文化,强调社会在协调中寻求秩序与和谐,对善的追求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立宪主义实体价值的判断。又如,立宪主义的实现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其正当性的判断,没有正当性的宪法不可能形成完备的立宪主义形态。那么,何谓正当性,正当与不正当以及应当与不应当的界限如何认清,如何从充满活力的现实运动中具体判断立宪主义本身的价值,诸如此类的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同一个问题,即立宪主义评价标准。“应当”或“正当”是评价的最一般标准,具体表现为立宪主义是保障人权与制约权力的一种政治原理,它“应当”成为治国的基本形式。同时,以立宪主义作为治国基本形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应当”说是具有“正当性”的。立宪主义“不应当”是压制人权与滥用权力的工具,违背立宪主义原理的治理国家的方式都是“不正当”的。通过一般的评价标准我们大体上可以区分立宪主义真伪问题。但这种评价只是最基础的、一般性的评价,并没有涉及立宪主义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特点与价值表现形式。因为,就立宪主义实践过程而言,“正当”的立宪主义不一定带来“正当”的后果,“不正当”的立宪主义其效果不一定都是“不正当”的,在某种范围内也可能含有“正当”的因素。这就出现“正当”的立宪主义与“不正当”的立宪主义在社会效果上可能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共同因素。 当然,对静态的立宪主义与动态的立宪主义应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主观地作出正当性与否的判断。尽管评价是一种主观活动,但主观判断则需要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因此,“评价标准实质上是人们在自己的价值标准和外部客观现实之间谋求一种具体的、积极的统一所得出的历史结论”〔2〕。这种结论告诉人们, 评价的价值主要在于其作为基础的客观事实的把握与升化。所谓有客观事实,主要指主观评价肯定的客观性、科学性的依据。就立宪主义而言,客观事实主要表现为立宪主义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正面效应,也可以说,使立宪主义运行处于一种良性状态。良性运行的标志在于:通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的实际提高;人权价值得到尊重与抑制公共权力滥用等。简言之,立宪主义“正当”性的客观事实在于是否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社会成员享有社会财富的程度。对于亚洲立宪主义而言,立宪主义价值不仅表现在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上。亚洲立宪主义实践已证明,立宪主义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功能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它不是评价立宪主义功能的唯一标准,同时还需要说明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享有程度。如果简单地把生产力标准作为判断立宪主义的全部客观事实的话,则容易掩盖立宪主义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甚至容易把不同性质、不同发展阶段的立宪主义列为同一类型或同一发展阶段上。不论立宪主义表现为多么复杂的形态,它最终都体现为对社会成员主体意志的尊重与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这里所讲的生活水平是指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水平。因为,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可能通过客观事实的判断而得出的现实的标准,是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标准。只有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上才能真正达到立宪主义理念与实践的统一,它向我们提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以克服主观主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