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以及欧盟对外战略扩张的逐步展开,欧盟日益重视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与作用,不断加大对联合国事务的参与力度。在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欧盟在联合国许多重要领域中的集体影响力显著增强。欧盟决心成为“国际机制的主要照管者”和“多边主义的先行者”。随着欧盟的壮大及其“有效的多边主义”的深入发展,欧盟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将愈益增强。 一、欧盟已经逐步成为联合国内一支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 欧盟是当今国际舞台上一个独特的行为体。它既非主权国家,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是兼有超国家治理及政府间合作的双重性质。欧盟在国际政治和国际组织中越来越多地以独立自主的姿态发挥影响,可是这种影响又往往与其成员国对外政策的影响交织在一起,很难完全分开。因此,为正确了解和评价欧盟在联合国内的作用与影响,有必要进行以下区别: 首先,应将欧盟成员国各自独立的联合国政策与它们在欧盟集体身份下共同遵守的联合国政策区别开来。尽管欧盟发展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从而扩大了成员国采取集体行动的领域,但是在高位政治领域,成员国依然拥有广泛的自由制订符合本国利益的独立的外交战略。在许多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上,欧盟成员国往往发生严重的意见分歧,从而难以形成统一的欧盟立场;其结果是使欧盟在联合国内无法成为一个“全天候”的存在。 其次,在欧盟统一的联合国政策范畴里,依据问题领域以及决策权限的不同,又应将欧共体(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两个组成部分区别开来。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之间有着复杂而微妙的制衡关系。欧共体是欧盟的第一支柱,在成员国主权让渡的领域行使超国家权力,并在部分联合国机构中取代成员国成为惟一合法代表;欧盟理事会负责制订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构成欧盟的第二支柱,它按照政府间合作的原则行事,在涉及传统高位政治的领域里,通过成员国彼此磋商,就特定议题形成统一的联盟立场。欧委会对于欧盟形成并保持连贯的联合国政策具有重要的贡献,其在考虑问题和制定政策时更多地从欧盟整体利益和立场出发。而理事会受到各成员国彼此不断进行的政策博弈的影响,往往难以保持稳定连贯的政策输出。 第三,由于只有主权国家才可成为联合国成员,欧盟轮值主席国在联合国中代表欧盟立场。而在安理会中,由于欧盟轮值主席国可能不是安理会成员,则改由欧盟成员国中的安理会常任和非常任理事国体现和维护欧盟的立场。但是,在贸易、渔业和农业等欧共体拥有专属权力且拥有正式代表资格的联合国机构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中,则由统一的欧盟立场取代成员国各自的立场,而由欧共体代表欧盟。 因此,说到欧盟与联合国关系,是特指欧共体及欧盟25个成员国在欧盟集体政治身份下对联合国事务的参与。它不是25个成员国联合国政策的叠加,因为各成员国在欧盟未形成共同立场的事务中保有其独立的联合国政策。它也不仅仅是指欧共体层面的超国家因素,因为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欧盟的力量来源于成员国的合力。 欧盟与联合国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以欧盟为表现形式的欧洲集体政治身份在联合国内逐步发展、逐步凸显的过程。 在马约签署之前,欧盟在联合国内的存在主要是通过欧共体体现出来,其主要活动领域是贸易、环保及发展援助。早在1974年,第29届联大即通过3208号决议,给予欧洲共同体观察员地位,这是欧盟(欧共体)参与联合国事务的发端。此后,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欧盟(欧共体)也逐步加强了对联合国事务的参与。欧盟(欧共体)先后成为联合国50多个多边协议和条约的惟一非国家签字方,欧盟(欧共体)还获得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政府间森林问题论坛等多个联合国重要会议的“正式成员”资格。1991年,欧共体成为粮农组织正式成员,首次成为具有完全投票资格的联合国机构成员。可见,在联合国这个主权国家的组织当中,欧盟(欧共体)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中取代其成员国,成为惟一合法代表。 随着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逐步发展,欧盟作为联合国中一支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日渐突出出来,其活动领域也逐步发展到政治及安全问题。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确立要求欧盟各成员国、理事会及委员会在国际组织中加强相互的协调。欧盟条约则要求它们采取共同立场,以使它们的集体力量在世界事务中发挥更大影响。 欧盟的政策协调领域现在已覆盖联大6个主要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每年,为了准备并敲定欧盟的共同立场,欧盟成员国在纽约和日内瓦要召开大量会议。 在联大,欧盟几乎总是用一个声音说话。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中,欧盟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的达到95%左右。 在安理会,欧盟成员国在涉及欧盟已经形成明确政治立场的全球安全问题上也开始注意维护欧盟的立场。 同时,在联合国召开的一系列重要的会议、峰会及其后续措施方面,欧盟也以一个声音说话。 正是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在一系列问题上有效地协调立场,使得欧盟在联合国的作用和影响稳步增长。“凡是在欧盟团结一致、共同努力的领域,欧盟的声音都成为确保该多边议程付诸实施的‘关键性多数’”。(注: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 The Choice of multilateralism, 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