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改革是当今国际社会中最热点的问题之一,它涉及全球的政治格局,并对国际关系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联合国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安全理事会的改革被认为是核心问题之一。其中安理会组织的扩大,又是目前得到各方关注最多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注:参见安南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秘书长报告:“大自由”,2005年3月。第170节。)。 关于安理会的扩大,国内外学者从国际关系发展、国际政治博弈、各国外交政策等方面,已做出了许多研究。本文仅针对安理会组织扩大所涉及的《联合国宪章》修改问题,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进行一些技术性的考察和探讨。 一、实现安理会组织扩大的法律途径是修改《联合国宪章》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之间通过缔结《联合国宪章》而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注:《联合国宪章》序言:“爰由我各本国政府,…,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联合国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其会员国。同时会员国在该组织中的活动以及该组织本身的活动,都必须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进行(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联合国安理会是《宪章》设立的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根据《宪章》的规定,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安理会不仅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被《宪章》赋予了重要职权,而且在采取强制性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被规定作为联合国机构中唯一有权决定采取武力行动的机构。并且这种决定,对于所有会员国具有拘束力(注:《联合国宪章》中对于安理会的组成,职权,行动程序等事项,有多处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比较集中在第五章(安全理事会);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和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对办法)中。)。这种职权的规定,使得安理会被认为是联合国中最核心的机构。 关于安理会的组成,《宪章》第五章第23条中做出了如下规定:“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可见,任何涉及安理会组织事项的改变,必然涉及到对宪章23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修改。换句话说,任何对安理会扩大方案的实现,最终都必须被体现和固化到《宪章》中之后,才能从法律上完成。 二、《宪章》的修改须依照《宪章》规定进行 《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多边条约。对《宪章》的修改,属于对于条约的修改。条约修改应该按照条约本身的规定或缔约国的约定进行。《宪章》中对《宪章》的修改程序做出了专门的明确规定。为扩大安理会所需要的对《宪章》的修改,必须按照《宪章》中有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方为合法有效。 《宪章》中规定的《宪章》修改程序 《宪章》第十八章规定了《宪章》修改的两种程序(见表1): 表1 修宪程序的两种模式比较表 经过的程序 召开会议案的提出通过 宪章修正案的提出通过修正案的批准 108条模式 —向联大提出宪章修正案,并 会员国的2/3(包括五常)的批 大会会员国2/3表决通过 准 向联大提出召开修宪全体会 向该修宪会议提出宪章修正 会员国的2/3(包括五常)的批 109条模式 议案(需大会会员国2/3包括 案,并该全体会议2/3表决 准 任意9个理事国表决通过) 通过 第一种: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对《宪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经大会成员国2/3表决通过,并得到联合国会员国2/3国家,其中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批准后,发生效力。《宪章》根据该修正案做出相应的修改(注:《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2/3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2/3、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联合国大会模式”(或108条模式)。 第二种: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召开修宪全体会议的提案,该提案经联合国大会会员2/3(包括任意9个常任理事国)表决通过后,召开修宪全体会议。然后向该修宪全体会议提出对《宪章》的修正案,经全体会议2/3表决通过,并得到联合国会员国2/3国家,其中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批准后,该修正案生效。《宪章》根据修正案做出相应的修改(注:《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九条:“一、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2/3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修宪全会模式”(或109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