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巨大浩劫,其中最惨绝人寰的一幕,是无数平民百姓特别是作为一个种族集团的德国犹太人遭到无端迫害和杀戮。但另一方面,历史的进步恰恰表现为对于包括此种战争暴行在内的战争责任的清算以及相关国际法律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就此而言,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不仅彻底否定了奥斯威辛暴行,而且推动了关于限制战争和暴力、规范战争行为、保护并促进人权等一系列当代国际规则的发展。在新形势下,这些规则的适切性及其面临的困境要求人们从多个理论视角出发去思考包括使用武力和限制使用武力在内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以解决我们时代的一系列国际关系伦理问题。 一、纽伦堡审判及其法律、政治和伦理意义 2005年1月27日,在波兰奥斯威辛集中营解放60周年之际,世界各地包括一些国家部分政要、集中营幸存者和其他人在内的数万人聚集在奥斯威辛集中营遗址,悼念那些被纳粹迫害致死的数百万无辜者。奥斯威辛集中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建造的规模最大的集中营,也是纳粹建造的1000多座集中营的一个,它先后监禁过数百万各类人士,其中约110万人被夺去生命,主要是犹太人、吉卜赛人、波兰人和苏联俘虏,幸存者仅有7000多人。 纳粹德国的战争暴行令世人震惊。战争期间,盟国曾先后多次发表宣言并成立相关委员会,准备通过司法手段惩治战争罪行。二战结束后,盟国决定对纳粹所犯的战争罪行进行清算。1945年8月8日,盟国在伦敦正式缔结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即《伦敦协定》),并通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决定在纽伦堡成立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遵照《伦敦协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主要依据以下3条罪状对纳粹战犯提出起诉(注:《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载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页。):(1)违反和平罪。指纳粹战犯“计划、准备、发动和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 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之共同计划或阴谋”。这主要是指对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侵略战争,对丹麦、挪威、比利时、荷兰、南斯拉夫、希腊以及苏联发动不宣而战的战争,以及对英国和法国的战争。这条规定实际上指出,纳粹战犯蓄意颠覆和平,而不只是进行某场军事战役或进行战争。(注: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2, p.292.)(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如违背关于对待战俘的国际协定,处死英国空军飞行员和逃跑的战犯,不给苏联战犯提供食物,使用鱼雷攻击商船等。(3)违反人道罪(亦称反人类罪)。包括针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奴役平民和劳工、杀害人质、抢劫财产以及其他针对平民的不人道行为。根据这些罪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判处19名战犯绞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被宣判为犯罪组织。“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一个跨国的法庭以法律的名义给战争的密谋者、组织者、执行者以公开的、公正的审判。”(注:黄鸣鹤:《让历史告诉未来——纽伦堡审判》,http: //www.dffy.com/sifashijian/jj/200502/20050225211500.htm。)此后,对日本战犯的东京审判也是根据上述3项规定,而对参与奥斯威辛等集中营罪行的其他纳粹中下级军官的克拉科夫审判(1947年12月)和法兰克福审判(1963年12月)则主要是根据上述规定中的反人类罪。尤其重要的是,在法兰克福审判之后,德国(联邦德国)法院宣布,对反人类罪的审判不再有时间限制,德国(后来还有国际奥斯威辛委员会和以色列)将坚持不懈地追捕并审判那些参与奥斯威辛和其他集中营大屠杀的刽子手们。(注:196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3年12月又通过《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宣言》。) 纽伦堡审判(以及克拉科夫和法兰克福审判)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不仅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政治和伦理意义。 首先,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新的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在纽伦堡审判所依据的3项罪名中,违反和平罪以及反人类罪是两项新的法律规定,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从未见之任何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典。(注:纽伦堡审判所提出的违反和平罪也有重要的成文国际法依据,这包括: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德国1926年加入国联但1933年退出)第10、11、16条关于侵略和反对侵略的规定;1924年48个国家(包括德国)签署的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日内瓦公约》,它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犯罪行为”;1928年《凯洛格—白里安协定》(即《非战公约》,德国加入该公约)关于放弃把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通过和平途径谋求解决争端以及谴责把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规定,这个公约使得侵略战争成为非法。战争罪的主要依据主要是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战争法规。)这两项法律不仅成为东京审判的基础,而且成为联合国大会后来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决议和宣言以及一系列国际关系实践的基础。根据传统的国际法特别是主权理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之上并无更高权威,因此,即使国家从事了侵略战争,它也不应受到国际审判。纽伦堡审判改变了传统的国际法,并由此确立了一个“决定性的先例”,即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必须在法律上负责,法律主权再也不能成为免受国际审判的借口了。(注: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290.)这就是说,纽伦堡审判部分地限制了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及其领导人不仅要对本国及其人民承担义务,而且必须对人类共同体及世界和平负有责任。在此基础上,关于反对和制止侵略、维护和平与安全、明确战争法规、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 其次,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还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伦理意义。传统的“国家行为”理论认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领导人不应遭到谴责,他们作为个人之所以犯下战争罪,是为了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武装部队及其指挥官特别是中下级军官不过是执行命令。但是,鉴于纳粹暴行特别是种族屠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及国际舆论都认为,纳粹领导人以及参与大屠杀的主要人物应当在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对此负责。美国著名犹太裔政治学家迈克尔·沃泽尔 (Michael Walzer)指出,纽伦堡审判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当我们的最根本的道德价值遭到野蛮攻击时,法律就必须提供某种援助”。“国家行为也是特定人员的行为,如果这些特定人员发动了侵略,他们就必须对此罪行负责。但他们是谁,人数又有多少,始终是不明确的。然而,意义在于要拿国家元首(或实际的元首)以及他身边的那些人开刀,因为实际上是他们控制着政府并做出了重要决定。”(注: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p.288,290-291.)所以,纽伦堡审判的最重要的意义是不仅在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必须因为战争罪而受到惩罚,而且在政治和道德两个方面确立了个人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具体地说,个人(特别是国家领导人)不仅应对本国人民及其之间的正义(如各民族或族群的平等与和平共处)承担义务,而且对世界和平以及世界正义负有责任。换句话说,在某种意义上,同国家一样,个人成为国际权利和责任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