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的国际政治格局一直处于急遽的变化中。无政府状态和安全困境的存在是此地区的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领土纠纷,海洋主权争端,经济资源竞争,过度非理性的民族主义情绪普遍上升和泛滥,力量均衡式的地缘政治运动等破坏性和冲突性因素的同时并存,为东亚的不稳定和纷争埋下了隐患。朝鲜半岛核问题和台湾问题这类属于“冷战遗产”的安全问题随时可以引发全面的安全危机,美国的介入又使得该地区的安全形势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证明,冷战后东亚地区的权力分配和安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深刻的转变,发展新型安全机制以维持地区安全秩序,已经成为这里众多国家的客观需求。 在积极倡导新安全观和建立新型安全机制的呼声中,以多边主义为特征的合作安全逐渐成为了东亚安全合作中新的发展趋势,并开始取代冷战时期以“霸权”和“均势”为特征的旧安全模式。但是,这种多边主义的合作安全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东亚安全机制构成了一定的阻碍。应当如何理解“合作安全”这一概念?为什么东亚地区安全合作会呈现向合作安全机制发展的趋势?合作安全是否能成为东亚安全的有效多边机制?合作安全的发展存在哪些局限性?本文通过对东亚合作机制发展的历程、特点和建设目标的分析,阐释了在此地区建立合作安全机制的可行性和合作安全所具有的局限性,并试图对以上这些问题做出一些回答。 “合作安全”的内涵与东亚合作安全机制构建的目标 在全球化时代,环境问题、贫困问题、难民潮跨国界流动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全球性问题和非传统安全领域问题的兴起,使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大大加深。(注: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第一章“全球化:概念与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1至6页。)在这种新形势下,一种新的安全观应运而生,它强调各国之间应当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协商而不是冲突的办法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和争端,这就是合作安全。1990年7月, 澳大利亚外长加雷斯·埃文斯参照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CSCE)的模式提出召开“亚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倡议,他宣称“一种未来的亚洲安全结构,涉及一种全新的体制过程,在亚洲正如在欧洲一样,能够形成一种框架以说明和解决安全问题”。1993年9月, 埃文斯进一步阐述了合作安全的观念:“合作安全是一种广泛的安全取向,它在范围上是多向度的,在性情上是渐进的;强调确保而非威慑;是包容性的而非排斥性的;在成员上没有限制;喜好多边主义胜于双边主义;在军事解决办法和非军事解决办法之间并不偏好前者;认为国家是安全体系中的主要行为者,但也接受非国家行为者扮演重要的角色;不要求创立正式的机制(institutions),但也不拒绝;此外,强调在多边基础上形成的‘对话的习惯’”。(注:Paul Evans,“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Intrastate Conflict,”Foreign Policy,Fall 1994。) 简单地说,合作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可被定义为通过合作寻求安全。(注:转引自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合作安全”, 载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它以相互依存思想为基础,要求以和平方式寻求安全,在安全利益相互冲突的国家之间展开政治和安全对话。“合作安全”不同于传统的集体安全,既没有集体的承诺,也不存在有约束力的机制和强制式的执行方式,因此它不必然要求所谓的“一体化”。如果说集体安全是用于对付外部安全威胁的安全机制,那么合作安全则是用于对付内部安全问题的安全机制。(注:郑先武:“‘安全共同体’理论探微”,《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2期。) 由此可见,合作安全的成员组成与合作内容具有非排他性与广泛性:既包括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又包括政治、经济、人权、环境保护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其要旨在于:参与该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在合作的总体精神下,开展安全事务上的对话与协作,尊重各方的意见和利益,即使一时达不成共识和协议,也要耐心等待、反复商议。因此,建立合作安全机制的前提条件较为简单:只需各参与方拥有避免对抗、维护地区稳定与和平的政治意愿就能够展开了。 有学者把合作安全的特点做了以下总结:(1)合作安全在起源和重点上不是以欧洲为中心的;(2)它不是以一方所得为另一方所失的零和博弈式全球战略关系假定为基础;(3)它在成员上没有限制性;(4)它不要求支配性军事大国的协调领导,也不认为霸主国家能确定议事日程和规则;(5)它并不赋予军事以特殊地位,也不认为军事冲突或暴力是对安全的唯一挑战;(6)它认为国家是主要的行为者,但不排除非国家行为者在管理和促进安全方面可以扮演关键性角色;(7)它也不明确地要求创立正式的机构或机制,但它对两者都欢迎。(注: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合作安全”,载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从某种程度上,合作安全可以被看作多边主义原则在地区领域中的运用。根据约翰·鲁杰(John Ruggie)的定义,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关系的制度形式。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多边主义只反映安全合作的方式,并不反映安全合作的性质。(注:John Gerard 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2,1992,pp.561—598.)建立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需要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一个地区能够建立何种类型的多边机制,取决于该地区安全结构的具体条件。性质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因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地区安全秩序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