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国际机制在建立后就立即面临着如何发展的问题,上海合作组织也不例外。该组织成立近四年来,虽经过莫斯科峰会、 圣彼得堡峰会的发展, 特别是2004年6月的塔什干峰会,不仅建立了地区反恐怖机构, 而且还签署了包括《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等在内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安全、外交等领域的文件,使之从机制初创发展到务实合作的新阶段。但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不乐观,它的发展前景将寄希望于三个方面,即功能扩溢、机制扩容和建构集体认同。 一、功能扩溢:从安全合作到以经济合作为中心的全面合作 “扩溢”(spill-over)是新功能主义(new-functionalism)在20世纪50 年代末60年代初研究欧洲一体化实践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欧洲一体化前景的展望和指导。“扩溢”是新功能主义一体化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根据林德伯格(Leon N.Lindberg)的观点,“扩溢”的最初内容是指这样一种情形, “有一个具体目标的行动创造了这样一种情势,原初的目标只有通过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才能得到保证,这又反过来创造了一种进一步的条件以及更多行动的需要等”(注:Leon N.Lindberg,The Political Dynamics of Europe Integratio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California)1963,p.10.)。后来,哈斯(Ernst B.Haas)指出,国家间的合作并不只局限于经济、技术等功能性领域和部门,一定的合作会扩散到相关领域和部门,特别是政治领域的合作会在经济、技术等功能性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从而实现政治上的一体化,并逐步形成超国家的权威机构。因而,在哈斯看来,任务或者说功能本身的扩展就是扩溢(注:Ernst B.Haas,Beyond the Nation-State:Func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California)1964,p.53.)。 继新功能主义之后,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和政府间主义(intergovernmentalism)在研究一体化问题时都吸收了新功能主义扩溢理论的成果(注:George Tsebelse and Geoffrey Garrett,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Intergovernmentalism and Suprana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2001,55(2)pp.357—390.)。新制度主义主要代表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就主张通过在某一领域里合作的成效“扩溢”到其他领域,并催生出新的合作。新制度主义实际上是把“扩溢”当作扩大合作的一种途径。同样,政府间主义者如霍夫曼(Stanley Hoffman)虽然批判了新功能主义关于从功能领域向政治领域扩展的观点,但对新功能主义关于合作从一个功能领域向另一个功能领域的扩展却表示了认同,也就是他所说的“低级政治”领域内的合作(注:Stanley Hoffman,Obstinate or Obsolete? The Fate of the Nation State and the Case of Western Europe,Daedalus,1966,95(3)pp.862—915.)。这就是说,虽然新功能主义的扩溢理论是研究欧洲一体化实践的产物,但是,由于“扩溢”一般发生在合作领域,任何的合作行为或状态显然都存在着从一个领域或部门扩展到更多领域、更多部门的趋势。因此,新功能主义的扩溢理论在描述国际机制的发展进程中无疑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上海合作组织是在“上海五国”会晤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上海五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原苏联留下的边界问题,并于1996年4月26日,中、俄、哈、吉、塔五国元首在上海共同签署了《中、俄、哈、吉、塔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第二年4月, 五国两方又在莫斯科签署了《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两个协定表明,中国同俄、哈、吉、塔四国在边界和军事互信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是,随后由于中亚伊斯兰极端势力逐渐凸现,特别是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三股势力合流,并危及到整个中亚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因此,“上海五国”开始从以军事安全为中心扩展到以军事安全和反恐合作为中心。从1998年7月五国领导人发表的《阿拉木图宣言》起, “上海五国”的功能就已经开始扩溢。该宣言表示:“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民族排斥和宗教极端主义都是不能接受的”,五国“将采取措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偷运武器、贩卖毒品和麻醉品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1999年的《比什凯克联合声明》则首次正式指出,五国执法安全部门通力合作,打击和遏制三股恶势力以及毒品、武器走私等犯罪活动。这一主张在2000年7月的杜尚别会议上再次得到重申。在这些前提下,上海合作组织于2001年6月在上海正式成立, 并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原来的“上海五国”已顺利地实现了重要的功能扩溢。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后,应该说,其功能仍然在不断扩溢。一方面,军事和安全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尤其是2001年6月15日,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共同签署的《上海公约》,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在安全合作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制定和北京秘书处的设立,则使上海合作组织在安全合作方面走上了机制化轨道。另一方面,经济合作也正式启动,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1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在阿拉木图举行第一次会晤, 商讨了加强经济合作和贸易与投资便利化问题。会议发表有关文件阐述了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合作领域和实现的途径。特别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签署,对发展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2003年5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莫斯科会议又强调,要尽快完成《上海合作组织长期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制定工作。同年9月,成员国总理第二次会晤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在2004年的塔什干峰会上,六国又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公路运输多边协定》等经济合作文件。同时,为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势头,中国政府已承诺向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提供总额达9亿美元的优惠商业贷款。另外, 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基金也同时宣布建立。这些都表明,上海合作组织在加快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上已迈出更大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