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拉丁美洲海地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消息频频见诸于媒体,引起世界的瞩目,联合国维和行动本身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联合国维和行动诞生于巴勒斯坦战乱中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指,为了落实冲突方签署的旨在控制和解决冲突的协议,或为了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提供,经冲突方邀请或同意后,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或大会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执行军事或其他任务以恢复和维持和平的非强制性行为。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未规定,它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创造并不断发展而来的。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但是,二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表明,由于美苏对抗和两极格局的制约,联合国很难采取上述手段履行其维护和平、保障国际安全的职责,于是,维和行动这样一种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便应运而生。 联合国维和行动诞生于二战末期危机四伏、战乱不止的中东巴勒斯坦地区。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原统治巴勒斯坦的奥斯曼帝国崩溃,根据巴黎和会成立的国际联盟将巴勒斯坦置于英国的托管统治之下。在英国政府的管理下,犹太复国主义运动不断高涨,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的民族矛盾加深,冲突不断升级。搞得英国人焦头烂额,遂于1947年将巴勒斯坦这一棘手问题推给了成立不久的联合国。同年11月28日,美国操纵联合国大会,强行通过了巴勒斯坦分治方案。即:巴勒斯坦在1948年5月1日结束英国的托管,成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阿拉伯国面积11000平方公里,犹太国面积14000平方公里。此方案由于偏袒犹太人,遭到阿拉伯国家的强烈反对。1948年5月14日,英国放弃对巴勒斯坦的托管,以色列宣布独立。 次日就爆发了第一中东战争—巴勒斯坦战争。 为了促使双方停火,联合国建立了停战委员会,并于5月21 日向安理会提出:为了有效地监督停火,有必要向巴勒斯坦派出军事控制人员。5月29日, 安理会通过(1948)第50号决议,呼吁双方停止敌对行动,限制战斗人员及战争物资进入巴勒斯坦和卷入战争的阿拉伯国家。该决议还决定,联合国调解员应与停战委员会协调行动,对停火进行监督,为此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军事观察员,协调调解员工作。安理会(1948)第50号决议为第一个联合国军事观察团——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的成立和联合国国际维和行动奠定了基础。 1948年6月11日,停火协议开始生效。停战委员会的三个成员国美国、英国和比利时各派出了12名观察员,瑞典的福尔克·伯纳多特担任联合国调解员,瑞典派出5名参谋军官担任调解员监督停火的私人代表。此外,美提供了包括飞行员、电台报话员等10名辅助技术人员,联合国另外招募了51名警卫人员协助军事观察员工作。第一批36名军事观察员于6月11日开始分赴巴勒斯坦和几个阿拉伯国家,后来,观察员的数量增加至93名。从此,联合国军事观察员在战火中应运而生,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出现标志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诞生。 联合国维和行动现状 自1948年联合国在巴勒斯坦进行第一次维和行动至今,国际维和行动已经走过57年的历程。至今,联合国总共开展了59起维和行动,目前仍在进行的维和行动有16起。参加维和行动的军人、民事警察和其他文职人员超过75 万人次, 分别来自近110个国家,1880多名维和人员为和平献身。 早期的维和行动主要是为了应对国与国之间的冲突,这一时期的维和任务主要为军事性质,比如设立缓冲区,隔离双方部队。冷战结束后,民族宗教矛盾日益突出,引发越来越多的国家内部的冲突。因此,维和人员面临的任务更具多样性和挑战性。目前,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 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机制分为三级:一级待命机制规定所派遣维和人员和装备必须90天内部署完毕,二级待命机制规定部署时间为60天,三级待命机制为 30 天。2002年1月,中国决定指定成建制非作战部队加入联合国第一级维和待命安排机制。在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机制下,成员国可向联合国提供军队、民事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服务工作和专业器材。 《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负责成立并界定维和特派团。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可对关于维和行动的任何决定行使否决权。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宣誓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包括纪律处分及人事事项。维和士兵身着本国制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他们还头戴蓝色的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从1956年11月开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