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缺失 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或译作国际体制、国际规制)是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者对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问题领域的预期围绕着它们而汇聚(注: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n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国际机制可以通过汇聚成员国预期,提供信息,降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来促成国际合作,达到所有成员国的帕累托改进(parato-improvement)(注:[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2001年版,第104-133页。)。因此,国际机制是一种惠及所有成员国的“集体物品”(collective goods),在消费过程中,具有排他的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 of exclusivity)。“集体物品”的供给,对于供给者来说,是一种个人受益与集体受益不相平衡的行为。创立国际机制是一种费用高昂的“集体物品”的供给行为,只有经济和政治实力占压倒性优势的霸权国(hegemon)才有积极性提供这种“集体物品”,供所有成员共同消费(注:“大户”对“集体物品”的供给积极性和“小户”的逃避倾向,可以通过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来理解,关于“智猪博弈”可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9页。)。因此,霸权国的出现,是国际机制创立的必要条件,否则,“集体物品”就会出现供给不足,“国际政治市场”就会失灵。但是,国际机制一旦创立,维持一项国际机制比创立这项国际机制远为容易。只要国际机制的治理绩效能够带来所有成员国的帕累托改进,维持这项国际机制就是一种不论对个体还是集体均为理性的迭抒。因而,即使是霸权国实力有所衰落,但只要其供给能力仍然相对优于其他成员国,衰落的霸权国就仍然有积极性维持这项国际机制,继续承担维持国机制的成本,由于“小户国”的“搭便车”行为而引起的“国际政治市场失灵”也不会发生(注:这是一种经济学中的“沉没”成本(sunk cost)的解释,见[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122-125页。)。所以,国际机制成员国之间的适度权力差距和可以保证足够获益前景的国际机制治理绩效,决定着该项国际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权力分配过度均质化,会使“集体物品”的供给出现困难,国际机制的治理绩效过低,会减少“大户国”和其他成员国的收益,使“大户国”对国际机制的维护不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以基欧汉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者的经济学逻辑虽然对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关贸总协定(GATT),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战后由美国领导创建的国际机制,在美国霸权相对衰落后,仍然保持稳定的现象作出了一定的解释,但基欧汉对“大户国”(美国)护持上述国际机制,保持国际机制稳定的费用,即国际机制维持(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regime)这一“集体物品”的“生产成本”(cost of providing collective goods)问题却没有作出充分的分析。显然,“生产成本”是影响维持过程难易程度和维持行动积极性的关键变量,对之避而不谈不能全面地解释和理解国际机制如何能维持,怎样能维持? 国际机制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roles of game),属于规则、制度的范畴。制度具有共同的属性,要弄清维持国际机制的“生产成本”可以通过类比国内制度(规则)的维持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大多数国内制度的创建者和维持者都是政府,这种“集体物品”的“生产成本”,即政府维持一种国内制度的难易程度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权能、制度的绩效和制度的合法性。一项制度要得以延续和稳定,高度的运作绩效和强有力的维护者当属必要,但制度输入过程和制度输出结果是否能够赢得政治系统中大多数成员的支持也直接决定着制度的生命力。比如,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所推行的各种制度,既受到英国政府的积极维护,又大大改善了印度的经济福利,但却因其殖民主义的象征意义,在强烈的反抗声中遭到废弃。 可见,将制度的延续与稳定的解释变量,困囿于权力配置结构和制度治理绩效是不够全面的,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机制也有十分类似的现象。“大户国”的积极护持和国际机制本身的治理绩效,是国际机制生命力的两大源泉。但“大户国”的维持成本同样和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即使是在国际机制绩效(regime performance)未受损害,霸权国权势没有明显衰落的情况下,国际机制成员国的不接受或不认同也足以瓦解国际机制。 二、国际机制与社会控制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系统中,行为体是否稳定、持续地遵守一项规则,会出于三种不同的理由或多种理由的组合:(1)因为行为体害怕规则执行者的惩罚;(2)因为行为体明确地知道遵守规则完全合乎其对自我利益的追求;(3)因为行为者内在地感知到这项规则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应该遵守。这正是社会控制的三种方式:强制(coercion)、自我利益(self-interest)和合法性(legitimacy)(注:关于三种社会控制方式的详细论述可参见[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3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