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中国的参与问题,成为主宰后京都国际制度设计的最大悬念。 备受关注的《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虽然姗姗来迟,却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于《京都议定书》只是人类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的第一步,后京都国际制度框架何去何从已迫在眉睫。为了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最终目标,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气候变化:一个国际政治经济学话题 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环境、科技、法律等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一种全球性公共资源,地球上每一个人均享有加以利用的权利,但也可能造成“公地的悲剧”,引发全球变暖的灾难。因而,减缓气候变化是一个现实决策问题,涉及全球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这就使得气候变化这样一个环境问题转变成为一个国际政治经济学问题。 国际气候合作的基础是公平与效率问题,既要考虑历史责任,也要考虑现实排放与未来需求。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南北关系问题。发展中国家以“公平”来维护自己的发展权益;发达国家以“效率”来强化自身的经济利益。但南北双方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防范全球变暖。这种矛盾统一的必然结果,是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双赢的机制与方法。鉴于温室气体减排对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各国都有“搭便车”(free ride)的趋向,因而,关于确立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实现减排途径的国际气候谈判颇为艰难。 《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于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的重要成果。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附件I国家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各国国内程序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达55个;第二,批准《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须至少占全体附件I缔约方1990年排放总量的55%。 在围绕《京都议定书》生效的问题上,各国、集团利益各不相同。美国以气候变化在科学上尚具不确定性,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对美国经济影响太大,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和巴西等没有有效参与为由,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由于美国199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体附件I国家的36.1%,所以,美国的退出威胁到议定书的生效前景。这就使俄罗斯增加了博弈的砝码。俄罗斯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I国家总排放量的17.4%,如果俄罗斯批准,那么《京都议定书》就满足了生效的条件。虽然俄国内一直存在非常激烈的争论,但在加入WTO问题上得到欧盟的政治支持之后,俄罗斯终于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生效:对中国意味深长 《京都议定书》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因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中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阶段。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在规模和发展速度两方面都非常独特。就规模而言,巨大而继续增长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就发展速度而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很快,并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一新的重化工特征意味着我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从1990年至2001年,中国二氧化碳净排放增长量达8.23亿吨,占世界总增长量的27%。未来20~50年间,中国需要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中国的选择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寻求低碳发展道路。 当然,《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对中国经济也有负面效应。发达国家会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而我国正需要大量的经济基础设施的投入。在工业化的加速阶段,经济的物理扩张,多数是对常规技术的简单复制,而且一经投入,便有一个投资回报期技术和资金的“锁定效应”(Locked-in effect)。基础设施、机器设备、个人大宗耐用消费品一旦投入,其使用期限均在15年乃至50年以上。这样投入的资金便被“锁定”,立即更换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未来中国需要承诺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义务时,却可能被这些投资“锁住”。如果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的冲击。 清洁发展机制:一个大舞台 《京都议定书》生效向中国企业发出了市场信号,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也能带来经济利益。《京都议定书》引入了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机制,其中CDM是惟一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减排机制。由于发达国家国内的减排增量成本比发展中国家高5~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以资金援助与技术转移的方式在没有减排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由此获得低成本的减排量作为回报,帮助实现减排义务,同时也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