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乔治·W.布什于2002年6月对美国西点军校学生讲话后,“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这一选择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鉴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无赖国家”和全球恐怖组织网络造成的危险,美国总统指出了极端情况下,在对手发动进攻之前使用军事手段的必要性。对此持批评态度的人认为这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及禁止发动进攻性战争的原则,因为这样一来,法治将被强权所取代。 伊拉克战争的爆发似乎证实了人们对布什当局肆无忌惮地违背国际法使用军事手段的最坏担心,与此相应,公共舆论也一致反对通过军事手段实现伊拉克政权的更迭。当然,争论主要集中在伊拉克问题上,因而大大削弱了赞成还是反对预防性军事行动这一原则性的问题。德国的大多数政治决策者回避确认“先发制人”打击可能具有的合法性。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认为,因为出现了新的威胁,对部分国际法的理解(注:Wolfgang Sch
uble," Lektionen aus der Krise," KAS-Auslandsinformationen,Nr.4,2003,S.14.)已经过时,必须对此进行重新定位。这些人因而被指责为对军队和美国惟命是从。 虽然受到这些指责,我们还是无法回避就赞成还是反对预防性军事行动进行一场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辩论。在伊拉克取得军事胜利之后如何在该地区赢得和平,这是美国面临的巨大难题,它有可能使美国在以后采取军事行动时不再那么乐于冒险。但是,九一一事件之后美国政策的总体趋势并未因此而有任何改变,即赋予自身安全预防最优先地位,甚至将诸如军事第一打击这样一些存在争议的战略一并包括在内。无论如何,“先发制人”的想法并非布什当局的发明。美国以前就数次酝酿过采取预防性军事行动以排除迫在眉睫的危险。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曾认真地讨论过从军事上摧毁(注:William Burr,Jeffrey T.Richardson," Whether to' Strangle the Baby in the Cradle'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hinese Nuclear Weapons Program 1960-1964," International Security,Winter 2000/2001,p.54.)中国日益增强的核武器潜力的可能性。1989年,美国威胁针对利比亚在拉卜塔的一家化学工厂进行军事打击,因为,根据美国情报部门掌握的情报,那里在生产神经毒气。随后,利比亚国家元首卡扎菲关闭了这家工厂,其官方做出的解释是工厂被烧毁了。考虑到朝鲜可能拥有核能力,克林顿政府早在1994年就探讨过使用常规精确制导武器摧毁宁边核设施进而阻止其继续生产可用来制造核武器的钚的可能性。(注:M.Elaine Bunn," Preemptive Action:When,How and to What Effect," Strategic Forum,No.200,July 2003.) 然而,怎样才能为预防性军事行动辩解呢?这将产生哪些法律和政治上的问题?如何才能阻止滥用军事力量呢? 美国对预防性军事行动的看法 布什总统在西点军校所阐述的一些考虑,体现在2002年9月份公布的美国国家新安全战略中。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这一战略文件是美国单边主义政策的蓝图,它看重的不是外交与威慑,而是着眼于采取军事上的第一打击——无论是否得到联合国的许可。在此,人们完全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布什政府在该文件中承认多边主义以及将伙伴与盟友一并纳入进来。此外,军事行动也只是安全预防与确保稳定的诸多措施中的一小部分,因此,采取预防性军事手段只是一种选择,绝非美国未来安全政策的一项原则。(注:Karl-Heinz Kamp,"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Kurzanalyse der neuen amerikanischen Sicherheitsstrategie,Konrad-Adenauer-Stiftung,September 2002.) 在美国看来,如果想对九一一事件以后所面临的新安全形势做出反应,采取“预先自卫”行为是必需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日益扩散以及远程运载系统(如导弹、巡航导弹)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非国家组织能够从远距离发挥毁灭性力量。与此同时,防御方做出反应的时间则越来越短。冷战时期,北约的原则是静候对手发起进攻的证据,然后才进行军事防御(例如当华约组织的部队开始行军时),但该原则现在越来越受到质疑。在目前的条件下,发动进攻的证据可能是化学炸药在某一个大城市发生了爆炸。鉴于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坐等这种情况发生是无法接受的。相反,在极端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些威胁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之前就将其铲除。根据这种逻辑,威慑战略绝非没有任何价值,但鉴于某些狂热的政府或者看不见的对手(如恐怖组织),其效用则受到限制。导弹防御等自卫系统也同样如此,它们只能针对某些特定的威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当然,恰恰是美国的语言惯用法将“先发制人”和“预防性打击”区别开来。“先发制人”式的进攻指的是在预计对手即将发动进攻之前就发起进攻,而预防性战争行为指的则是此种行为仅仅建立在下述假设的基础之上,即估计对手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动军事攻势。(注:Walter B.Slocombe," Force,Pre-emption and Legitimacy," Survival,Spring 2003,p.124.)从直接抵御危险的角度来看,“先发制人”完全可能是合法的,而预防性战争通常则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因为它是从预防性角度采用军事手段来贯彻自己的利益。事实上,这种区分只在相当有限的程度上才是合适的。一方面,这些概念都颇具争议性,有些欧洲的国际法学者是在内容完全相反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的;另一方面,一些具体危险与场景极少能够明确归属这两个范畴中的一个。采取军事行动的国家始终会将自己的军事行动描述为“先发制人”性的,而批评者则会谴责这种行动是预防性的甚至就是赤裸裸的侵略。(注:Richard K.Betts,Striking First:A History of Thankfully Lost Opportunities,New York:Carnegie Council of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