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英国著名国际关系思想家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在伦敦经济学院所做的国际关系理论课程讲座中,把国际关系思想分为现实主义(realism)、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革命主义(revolutionism)三大传统。事实上,在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中,怀特所阐述的国际关系三大思想传统分别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从标志着英国学派形成的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the British Committee o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成立伊始,赫伯特·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eld)、怀特、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亚当·沃森(Adam Watson)、约翰·文森特(John Vincent)等人分别或共同提出了对应三大思想传统的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世界社会三个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并阐述了著名的国际社会理论,形成了一个影响日益彰显的国际关系理论学派。 一、理性主义的基底 根据怀特的研究,理性主义传统在西方政治思想长河中源远流长,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到中世纪的基督教徒,再到现代的新教徒、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理性主义传统成为“欧洲思想的一条宽阔的中间道路”,(注:Martin Wight,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Holmes & Meier,1992,p.14.)属于这一传统的有古典的国际法学家、洛克(John Locke)、柏克(Edmund Burke)、卡斯尔累(Lord astlereagh)、格莱斯顿(William Gladstone)、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等,他们是“坚持法律、秩序和履行诺言的人”。(注:Hedley Bull," Martin Wight and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Martin Wight,op.cit.,1992,p.xi.) 理性主义思想传统认为,人类虽然有罪孽、好争斗并且是非理性的,但同时也是有理性的。通过理性,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规范其政治和社会行动。虽然人们分属不同的国家,各国又根据社会契约拥有自己的主权,但人类最初的统一性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由人组成的国家也就成了有理性的行为体。如同人们组成社会一样,国家也在理性因素的指引下形成了国际社会。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秉承理性主义传统的思想家曾对国家组成的社会进行过阐述。洛克指出,国家间的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战争状态,因为战争状态是充满敌意和相互毁灭的状态,而国家之间是充满善意并且是互相帮助的;国际社会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社会,是一个基于习惯的社会(customary society),而国际法实质上是一种习惯法。国际法学家苏亚雷斯(Suarez)明确地解释了什么是国际社会。他指出,尽管每个国家都是一个完美的共同体,但它同时是一个更广泛、更大的主体中的一员,国家的这种身份正是国际法的基础。这个更大的主体是“一个政治和道德的准社会”。(注:Martin Wight,op.cit.,1992,p.22.) 至少从18世纪初期开始,“一个由国家组成的社会”就是欧洲学者们讨论的共同话题,然而,在当代国际关系研究中,正是英国学派首先对“国家组成的社会”或“国际社会”这个概念进行了系统而又深刻的研究。赫德利·布尔指出,人类的社会生活是有一定秩序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寻求秩序是为了实现安全,反抗暴力,遵守协议,保障财产权。依此类推,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只是停留在机械的相互作用的水平上,各个国家组成了社会即国际社会。布尔进一步对国际社会进行了界定:当国际体系中的各个国家“意识到它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价值观,在相互关系中,它们认识到彼此被一套共同规则联系在一起,并按共同的制度行事,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形成了国际社会。”(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77,p.13.)与人类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不仅有自己的目标,而且有维持和实现这些目标的秩序。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包括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维护和平以及维持所有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国际社会的秩序就是组成国际社会的政治实体为维护和实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行为模式。国家之间之所以能够形成社会,是因为国家有理性,受到道德和文化的制约,能够认识到自己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布尔以及英国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指出,国际社会的秩序是依靠共同规则(rules)和共同制度(institutions)来维持的。共同规则是实现和维持国际社会基本目标的规定,共同制度则是共同规则得以遵守和实现的手段,这些规则和制度包括遵守协议和条约、相互尊重主权和独立、限制动用武力、国际法、外交活动等。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其行为也要受到道德和国际舆论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