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国际关系理论新一轮的论争中,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出现了社会 学的转向,以芝加哥大学教授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为代表的主流建构主 义异军突起,成为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足鼎立的理论范式。(注:温特称他自己使 用的建构主义是温和建构主义,参见[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 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版,第1页。需要指出的是,温特创建 的建构主义现在已经被国际关系学界广泛称之为主流建构主义。)当人们仔细探究建构 主义的理论,或者说这些建构主义学者在阐述他们的思想缘起时,几乎不自觉地把建构 主义与英国学派尤其是布尔的思想联系起来,有些建构主义学者甚至声称布尔应该是他 们时代之前的建构主义学者。蒂莫西·邓恩(Timothy Dunne)指出英国学派是建构主义 国际关系理论的先驱。(注:Timothy Dunne,“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No .3,1995,pp.367-369.)温特在对国际关系理论定位的图谱中,明确把英国学派和自己创 立的“关于国际体系的建构主义理论”都划归到整体主义和理念主义的象限内,而且在 他看来位于这个位置的理论可以统称为“建构主义”。(注:位于这个象限的理论在温 特看来除英国学派外,还有世界社会理论、后现代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女性主义国际关 系理论,参见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7~38页。)那么,英国学派与温特 创建的温和建构主义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是简单的历史继承,还是有所发展,本文拟 对此做一比较分析。 一、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的一致性 1.本体论上的“理念主义”与“弱式物质主义” 首先,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都认为国际社会的本质是观念而非物质的。英 国学派认为,国际政治的本质结构是观念的,这从英国学派对其核心概念“国际社会” (或国家的体系)的界定中可以看出。英国学派最早提出“国际社会”概念的曼宁教授认 为,国际社会不是一种经验的存在物,而是一种观念的实体。(注:See Charles Manning,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MacMillan,1962.)怀特使用的是“国 家的体系”概念,他强调国家之间有可能因为共同的文化纽带而彼此承认,并认同于它 们所组成的整体,这与美国学者用的“国际体系论”——强调机械互动论,属于纯粹的 物质层次而忽略了文化因素不同。(注:转引自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页。)布尔的“国际社会”概念对前两者有 继承、借鉴,同时也有具体修正。布尔认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 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 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 (注:[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 3年版,第10~11页。)从这里可以看出,共同利益的认同,共同国际规则的认同以及行 之有效的国际制度构成了国际社会的核心。这些规则、认同与制度本身是观念性的形态 ,构成了英国学派明显的理念主义本体论。以温特为代表的主流建构主义同样也坚持理 念主义本体论。建构主义否定了纯粹的物质主义,重视共有观念的作用。温特承认物质 性因素的客观存在,但强调客观性的物质因素只有通过行为体的共有观念才能产生影响 行为的意义,才具有实质内容。建构主义的理念主义本体论集中体现在温特对国际体系 结构的定义中。温特批判了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体系结构是物质能力分配的定义,提出 国际体系结构最根本的因素是观念的分配,即共有知识或共有文化,共有知识是指在一 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行为体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温特由此进一步把国际体系结构概 化为国际政治文化。(注:参见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 尽管二者使用的概念有差异,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是“国际社会”,温特的建构主义 强调的是“国际政治文化”,但都揭示了国际政治的本质是观念的,本体论上的理念主 义是他们的共同点。 其次,温特尽管一再声称任何建构主义都应该坚持理念主义本体论,但实际上他并没 有成为一个激进的理念主义者,因为他相信存在某些物质性因素限制了国家和国际层面 上的社会现象。根据温特的观点,这些限制主要来源是人性,这也就是温特提出的“弱 式物质主义”的人性理论。温特认为人类存在五种基本的物质需要:生理需要、本体需 要、社会交往需要(sociation)、自我尊重需要以及超越需要。(注: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163~164页。)温特的思想非常接近哈特(H.L.A.Hart)的“自然法的最小内容”思想,而后者成为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中阐述的世界政治理论的基础。(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London:Macmillan,1977.)对于布尔来说,人类社会都是通过其规范,以满足最低程度 的基本需要。这些需要包括个人的物质生存和稳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财产权稳定以及 遵守承诺。即使温特的第四、第五需要(自尊和超越)超越了哈特和布尔的“最小关心” ,二者的相似性也还是明显的。他们的社会理论都是建立在自下而上的关于人性的前提 假设之上。在国家层次上,温特提出了生存、独立、经济财富以及集体自尊是客观的国 家利益,这些利益限制了一个国家对外政策行为。(注: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 论》,第294页。)相应的,布尔也认为,从任何特定国家观点来看,它都希望通过参与 国际社会获得其对外独立权威的承认,特别是对其居民和领土的管辖。(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 lan,p.17) 2.行为主体上的国家中心论 布尔的无政府社会实际上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国家社会也是英 国学派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分析单位。根据布尔的观点,国际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国家的存 在,现代国家起始于欧洲,是拥有政府、主权以及具有一定数量人口的独立政治共同体 ,不同于历史上的其他独立政治共同体。现代国家不管存在什么样的分歧,它们都被团 结在一种信念之下,即认为它们是世界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和权利与义务的主要承受者 。(注:温特:《无政府社会》,第13页。)布尔的观点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英国学派在 这一问题上的论点。温特创建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也坚持“国家中心论”。温特 认为,“国家是一种政治权威结构,具有合法使用有组织的暴力的垄断权,因此,要考 虑国际政治中控制暴力的时候,最终要控制的正是国家……国家是研究全球范围内控制 暴力的首要分析单位。”(注: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10页。)由于国家对 有组织暴力合法控制的独特功能,温特最后得出,“国家是最主要的中介体,通过这个 中介体,其他行为体对于控制暴力的影响得以输入世界体系。”(注:温特:《国际政 治的社会理论》,第11页。)另外,从理论创建的角度看,由于温特是要发展一套国际 政治的社会理论而不是全球体系的社会学,因此对于他来说不可避免地要把国家作为主 要行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