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欧洲联盟已经是一个自觉和自为的行为体,它的存在本身以及它的作为和不作 为都对国际关系和其他行为体产生着重要影响。同时,欧盟还是一个被其他行为体所感 知的行为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这些行为体对欧盟的影响和作用或感到焦虑,或充满 期待。长期以来,欧盟是以民事力量(civilian power)的身份出现在国际外交舞台上的 。不过,从90年代后期开始,欧盟通过发展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而加速了其军事化进程 ,本文就将探讨这一进程以及其对欧盟原有身份的挑战。 一、欧盟作为重要的民事力量 20世纪70年代初,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成功、欧洲政治合作的启动以及欧共体扩大到 九国的事实,使欧共体不光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经济超级强权,而且其政治影响力也日 益不容忽视。一些学者因此试图为这个具有国际政治影响的新型行为体进行定位。曾任 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所长的迪歇纳(Duchene)提出了“欧洲民事强权”(Civilian Power Europe)的观点,把欧共体描绘成“一个以经济力量见长而武装力量相对薄弱的民事集 团”。(注:F.Duchêne,“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Uncertainties of Interdependence”,in M.Kohnstamm & W.Hager eds.,A Nation Writ Large?Foreign-Policy Problems before the European Community,London:Macmillan,1973,pp.19—20.)后来,忒切特(Twitchett)更明确地指出,作为一个民事力量,欧共体是这 样一个“国际政治体,它尚未掌握军事力量,但通过外交、经济和法律因素来对其他国 家、地区组织、多国公司和国际机构施加影响”。(注:转引自P.Ifestos,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towards a Framework of Supranational Diplomacy?Gower:Aldershot,1987,p.62.)也就是说,虽然欧共体不具有传统民族国家所掌握的军事力量 ,但是却能和民族国家一样,对国际关系施加影响。 欧共体和后来的欧盟在国际政治中的这种影响力来自多个方面:首先是对外经济政策 的“政治化”(politicization),即“政策的特定领域和手段新增或衍生出政治上的含 义、理解和后果”(The addition or accretion of political meanings,understanding and consequences to particular areas and instruments of policy)。(注:Michael Smith,“Does the Flag Follow Trade?:‘Politicisation’ and the Emergence of a European Foreign Policy”,in J.Peterson and H.Sjursen eds.,A Common Foreign Policy for Europe?Competing Visions of the CFSP,London:Routledge,1998,p.83.)斯密斯从部门逻辑、机构积极性、成员国要求和系统压 力四个方面分析了欧共体对外经济政策政治化的三个过程,即从非政治化的冷战时代、 政治化的新冷战时代一直发展到进一步政治化的后冷战时代。对外经济政策政治化的结 果,使“欧盟成为行为体,而欧共体成为其代理人”(EU as actor,EC as agent)。(注 :Ibid.,p.78.) 其次,从欧洲政治合作的启动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出台,欧共体及后来的欧盟被 赋予了发挥国际政治影响的外交手段。通过政治宣言、政治对话、共同战略、共同立场 和联合行动等手段,欧盟日益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一个活跃和重要的行为体。而且,在 《马约》之后,欧共体所掌握的经济手段也可名正言顺地服务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使欧盟可以统一调度联盟的经济、外交及其他政策手段,从而扩大它在世界上的政治影 响力。 再次,通过建立一个区域一体化集团并逐步扩大其成员,欧共体/欧盟以它的“结构性 权力”(structural power)重塑了欧洲国际关系。借用英国学者斯特兰奇的概念,欧盟 所掌握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手段可以被列入“联系性权力”(relational power)的范畴 。在联系性权力之外,一个行为体还可以通过其掌握的“结构性权力”发挥影响。(注 :根据已故英国学者斯特兰奇的定义,“联系性权力就是甲依靠权力使乙去做本来不愿 意做的事”,“结构性权力就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就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 与人民之间关系或国家与公司之间关系框架的权力”。参见[英]苏珊·斯特兰奇:《国 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9页。)泰洛(Telo)提 出了“欧洲结构性对外政策”(European structural foreign policy)的概念,即“向 外出口内部的共同体方式,通过经济相互依存而建立和平的政治关系”。(注:Mario Telo,“Reconsiderations:Three Scenarios”,in Mario Telo ed.,European Union and New Regionalism,Aldershot,England: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1,p.256.)欧共体/欧盟通过与非成员国建立“扩大前联系体制”、给予其候选国资格、展开入盟 谈判到最终吸纳其为新成员等手段,在中长期内对原来的非成员国施加长期的结构性影 响。此外,欧盟与非欧洲国家建立的各种联系和合作制度也为欧盟提供了发挥结构性影 响的渠道。 最后,除了欧盟的作为(what EU does)之外,欧盟的存在本身(What EU is)也是欧盟 政治影响力的一个源泉。欧盟的存在本身有现实的一面,比如它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 、人口结构、经济实力、历史传统和一体化模式等;它还有规范的一面,即欧盟在数十 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所建构起来的、独具特色的价值和原则,这被一些学者视为欧盟影响 力最重要的来源和特征。罗斯克兰斯甚至声称:“欧盟的成就更是规范的而不是经验的 。……这也许是一个需要指出的矛盾,即这个曾经通过帝国主义的武力强行统治世界的 大陆正在从规范层面上确定世界标准。”(注:R.Rosecrance,“The European Union:A New Type of International Actor”,In J.Zielonka ed.,Paradoxes of European Foreign Policy,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p.22.)曼那斯(Manners) 据此出发,提出应将欧盟视为一个“规范性权力”(Normative Power),并概括了欧盟 的五项核心规范和四项次要规范。这五项核心规范包括:和平、自由、民主、法制和人 权,它们载入了欧盟条约序言、欧共体发展合作政策和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有关 条约条款以及1993年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制定的入盟标准。四项次要规范包括:社会团结 、反歧视、可持续发展和善治。(注:I.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40,2(June 2002),pp .235—258.)无疑,在上述核心价值方面欧盟和其他西方国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 两者之间也存在显著区别:与崇尚武力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不同,欧盟更注重和平、 法制、社会团结、反歧视、可持续发展和善治。正是这些独具特色的规范价值使欧盟成 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规范样板,为欧盟从规范性角度影响世界事务奠定了基础。表1 透过五个案例看欧盟的政治影响 时间跨度无次要相当重要 至关重要 总计前南斯拉夫1991—95 2 1341 2480以色列1990年代 3 419 2 28巴勒斯坦 1990年代 1 310 7 21中东和平进程 1990年代 4 9 5 0 18美国 1990年代 7 1025 30 72合计 17 39 100 63217比重 7 1846 2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