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考试已经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融合在一起,从升学深造到就业应聘、晋职晋级,都离不开考试。关于考试法制化的呼声近来在一些媒体时有出现,考试法虽然还未列入国家立法议程,但是面对我国考试发展的现实,人们期望依法治考,考试需要依法规范。 考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关系到人的发展与前途,与人们事业、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国家以其行政行为组织实施的各种考试,已成为国家甄别、检测、鉴定、选拔人才的考试,已被社会公认并为人们所接受,已成为国家选拔使用和培养人才的主要手段。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国家振兴需要人才,人才需要甄别与选拔。古往今来选拔人才的无数事实说明,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使人才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脱颖而出,考试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方法。当今世界人才竞争激烈,人才的竞争就是国力的竞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选拔培养使用优秀人才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事情。在茫茫的人力资源大海中,甄别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当首选考试。随着考试活动的频繁,考试范围的扩大,考试种类的增多,参与考试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考试的管理和组织也越来越复杂,考试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今年全国参加高考的人数已达到867万,除高考之外,还有中考、自考、研考、出国留学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能考试等等,再加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相关考试以及考试的组织管理人员和实施考试人员的人数,每年参与、参加考试的人数大约要几千万。可见考试的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要保障参与考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需要法制化。 目前,我国考试法制建设的现状是:一是规章条例乱,现有的有关考试条例、规章、办法在立法主体、内容规定等方面呈现无序状态;二是立法层次低,目前只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他大多为部委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是处罚力度轻,对考试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不能达到对徇私舞弊行为的震慑与控制;四是缺少考试基本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对各种考试活动统一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使得整个考试体系不健全,责任、权利与义务不清晰,影响考试活动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法制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法制社会中无论国家、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各社会主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同时各自的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各种社会资源在法律的支配下进行合理的分配。具体地说考试是社会人力资源的一种有效分配手段,对于个体的人来说考试就意味着是否能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这个机遇是否公正均等,关系到个体的发展前途和生存质量,是一种支配人力资源的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监督,参与考试活动的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已取得丰硕的成果,依法治国方略已深入人心,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运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公民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依法治国的环境和氛围已经造就。因此,随着人们对考试认识的提高,考试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社会进步需要法制,考试发展需要法制,考试法制化,依法治考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迟早之事。 构建考试法要明确考试法的法律地位、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这些是考试法建设的宏观框架和基本模型。根据《立法法》,我国所有法律法规的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考试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将是我国考试发展史上和考试立法史上的一个创新之举,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也是我国考试发展走向法制轨道的重大标志。在考试法的规范下,修订完善其他所有关于考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考试的条款和内容,以保障我国的考试活动依法健康有序良性运行。 考试法是国家规范考试活动的专门法,是调整各级、各类、各种考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地位应是居于宪法之下的一部统筹规范国家考试活动的法律。 考试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建立和谐社会为目的。 考试法的立法宗旨应是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保障参与考试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考试活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考试法的基本原则是遵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考试活动的客观规律而确定的关于考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条:1.考试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的灵魂,也是考试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所谓公平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凡具备条件的合法公民都可以参加考试,参与竞争,并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与考试的监督和管理。2.考试机会均等原则。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只要符合条件都享有参与考试的权利和义务,都享有平等参加考试的机会。公民的学习机会,竞争机会和发展机会是均等的。3.考试民主管理原则。考试要实行民主管理,考试管理要公开透明。制定考试法要走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立法要群众参与,执法要群众监督,把考试活动置于民主管理之中。4.鼓励考试科研原则。要优化考试制度,提高考试质量,推进考试改革,实施以法治考,必须鼓励考试科研。国家和地方都要积极组织和支持考试科研,要奖励对考试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5.考试违法违纪重罚原则。在考试活动中徇私舞弊或纵容作弊的逆社会行为,是绝大多数人所唾弃和反对的,要予以重罚。考试是一种激励机制,法律经济学认为只有使违法违纪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违法违纪行为才能得到遏制。加重处罚考试投机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有教育威慑作用,还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强化精神文明建设。6.考试适度灵活的原则。从我国人多地广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考试法规范的考试行为既要强化国家的统一意志,又要考虑各地实际有一定的灵活性。使两者有机结合,创造性地开展考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