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国家掀起了一股摆脱帝国主义殖民统治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然而自获得独立后,有很多国家出现了政治动荡、军人专政、政治衰朽的局面。以亨廷顿为首的一批政治学家对政治不稳定的现象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政治制度化的理论(注:亨廷顿提出了衡量制度化水平的四组对应的标准,即制度的适应性/刻板性、复杂性/简单化、自主性/从属性和内聚力/不团结。参见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一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此后,关于民族国家政治稳定、政治秩序和政治能力等问题成了政治研究的热点。与这种侧重于从政治制度视角的研究传统不同,本文试图从宪法建设与发展的角度,探讨在利用与整合现有宪法资源的前提下,增强民族国家政治能力的途径,并根据宪法在法理性质上的三重性或宪法的三种不同的发展形态,提出一种政治宪法、法律宪法和社会/公民宪法的复合宪法的政治能力提升模式。 一、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 对于政治能力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取罗伯特·杰克曼的分析框架(注:Robert W.Jackman,Power without force:the political capacity of nation-states,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1993.)。杰克曼认为,政治是因利益和价值分配引起的冲突,因此,政治能力就是政府解决冲突的能力,政权用政治手段解决冲突的过程,也就是权力实施与贯彻的过程。这一分析框架的优点是:不仅仅把国家的政治能力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政治权能——一种政策贯彻能力或以资源提取能力为核心的国家能力(注:参阅施雪华:《政府权能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更解释了为什么民族国家会具有这种政策贯彻的能力和资源提取能力,以及为什么这些国家在这些能力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政治能力体现在两个维度,或者说,它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制度与合法性。在制度层次上,政治能力体现为制度的能力,这又具体表现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的实际年龄和实行宪法以来的代际更替年龄。他认为组织生存的可能性会随着组织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组织已经定型化,组织行为的一般模式得到稳定,个人和组织的角色被固定下来了。因此,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年龄越长的国家,它对环境的调适性也就越强,因而它的生存能力和政治能力也就越强;组织代际更替年龄越长的国家,它的政治能力也越强。他认为,第三世界国家的领袖权威主要是克里斯玛型权威,而这一权威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要把自己的权威制度化,但新秩序的制度化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其中,第一届领袖的顺利继承和继承规则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成功孕育成功的机制下,随着时间的流逝,领袖职位的继承将更可预见,日后的继承过程也将更加惯例化和制度化。因此,代际更替年龄越长的国家,由于这一惯例和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在领袖继承问题上会更加稳定。 政治能力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治合法性。他认为,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实施与贯彻。合法性又体现在领袖和政权激发同意和服从的能力。人们在关注组织意义上的制度之外,还必须关注政治领袖激发同意和服从的数量和能力。因为合法性的反面是积累起来的对政治秩序的挑战,而公民通过非正常渠道来挑战政治秩序表明,他们不相信正常渠道能为他们追求自己的政治利益提供一个有效的机制,因为根据理性人的假设,正常渠道外的挑战,意味着他们估计到,他们有机会来获得更高的利益,以抵消非正规政治行为的高成本,而且这种行为说明了,在参与者看来,正常渠道的无效性恰恰表明政权对他们的挑战无能为力,政权也不堪一击。因此他的具体指标是国内冲突的多少,或者说,通过非正常渠道参与政治的程度(主要体现为暴力挑战既存政治秩序的程度)。这样,政权有效地使用政治手段解决冲突(即不需暴力就能解决政治冲突)的能力也就是政治能力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政府越依赖暴力手段来解决冲突,就越会损失自己的合法性,它的政治能力也就越低。 由此可见,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政制度是杰克曼的政治能力分析框架的基础,宪法与宪政制度,也就成了提升政治能力的途径。然而,在这些新兴国家普遍缺乏一种宪政民主的历史传统,因此,思考在一个缺乏宪政传统的社会如何利用固有资源建设宪政,并因而增强自己的政治能力的问题就成了政治学家们的理论任务。在学术史上关于宪政的起源与成长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是强调历史演化的社会学观点,它强调妥协与商谈,以及在不断的妥协中向宪政制度进化着;与这种渐进的观点相比,第二种观点更加强调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自觉设计,强调理性的作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制度的设计就像是在汪洋大海中修造轮船,一方面,他们只能运用手头现有的材料来进行制度设计;另一方面,他们不能忽视对短期效应的考虑。如果忽视制度设计的直接的即时的效果,一味地着眼于长远的、最终的设计,这就可能要导致制度之轮很快就有被大海吞没的危险(注:Jon Elster,Claus Offe,and Ulrich K.Preuss,Institutional design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这样,整合现有的宪法资源,以建设宪政制度提高政治能力就成了第三世界国家的现实首选。 二、宪法的三种发展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