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权,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处分办法,并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校内惩戒的权利。它属于学校学籍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教育的特殊性和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基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法赋予学校的重要法定权利。深入研究学生处分权问题,关系到学校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且富有现实意义的。 当前,关于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很多案件甚至被提交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可以看作是在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学生受教育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普遍关注——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也关系着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应当引起我们深思的是类似案件大多以学校败诉告终。这说明学校在行使处分权时,的确存在诸多问题,并切实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其中既有处分依据合法性的问题,也有处分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在部分案件中,由于法律法规在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之规定上的模糊,以及在该问题上学理研究的缺乏,造成了包括学校、学生、法官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学生处分权的一些不解或误解,这也是造成学校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学生处分权的处理基础 1.学校的自主管理权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学校自主管理权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1]该条关于学校权利的其他规定,也都可以视为学校自主管理权内容上的细化和完善。《教育法》作为教育基本法,是构成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对关系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带有导向性的规定。由于其“教育母法”的地位,在教育法律体系中,这些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们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裁判教育管理活动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学校的所有权利,都可以归结为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不仅限于对学生的管理,还包括对教职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财物等的管理。其中,学校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应当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利和学生接受学校自主管理的义务。学校自主管理权的实现,也需要学生接受该自主管理之义务的法律设定。对于这一点,《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之义务。类似的规定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大量存在。 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有助于实现其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职能,从而有助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的是其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一般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根据法律规定,非受教育者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不能插手属于学校内部事务的学生处分问题;受教育者对学校行使处分权,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的,不能提起诉论,但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等提起申诉;由于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属于国家对学校的行政授权,因此,当学生处分权之行使致使受教育者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不能获得时,学校的处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受教育者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学生处分权之行使损害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受教育者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求获得司法救济。 2.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的法理基础,还在于学生的受教育权。 《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九条等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学生受教育权最基本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以学习权为最根本之属性的综合性权利,包含着公民权、生存权、学习权和发展权等。在公民诸权利中,受教育权既是目的,又是享有其他权利的手段。[1]受教育权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受教育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但其最典型之主体是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主要是国家,也包括学校、教师和家长等,但是,国家承担的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义务,其他义务人承担的是教育法等普通法义务。[2]国家负有法律义务为每一个人的基本教育而履行某些积极的服务。[3]国家至少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政府不得对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的享有进行干涉;保护的义务要求政府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的侵犯;而实现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4] 实际上,国家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必然要通过对一定教育秩序、公正和效率的保障以维护之。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其最重要之目的,恰恰在于促进富有公正、效率的教育秩序之形成。如果没有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教育秩序、公正和效率都将难以维护、保障,势必损害广大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教育秩序是关于教育的规范体系作用于社会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有条不紊的教育状态,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和调整功能,显示出教育法律法规具有统治性和管理性。教育秩序的存在是教育活动有效开展的必要前提[5],是学生切实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学校将不能对学生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作出必要制裁,而仅能单一地依赖做学生的思想工作以教育人,教育教学秩序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教育公正则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发展全体学生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使其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权利与机会。它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教育系统内部公正与教育系统外部公正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有机地整合起来的一种伦理实在。教育系统外部公正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公正,而教育系统内部公正则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师生交往实践上的公正,衡量教育公正的标尺是个体发展上的公正。其中,学生个体的发展是教育系统内部公正与教育系统外部公正整合的重要基础。[6]当前,学生在各种教育考试中的诸多作弊违规行为,严重挑战了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也对教育公正产生了破坏。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有利于制裁和防止考试作弊违规等破坏教育公正的行为,保障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教育效率关注的是教育能在何种程度上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服务、机会和利益,提高教育的发展速度和教育管理水平。如果没有一定的教育秩序和教育公正为前提,教育效率也很难得到保障。在教育实践中,如果有学生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则教育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可见,学生处分权及其适用,促进了富有公正、效率的教育秩序的形成,也有利于国家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