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并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载入宪法以来,我国公法研究伴随着一系列政治理念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推陈出新而进入较为活跃的发展时期。伴随着政治理念的发展,众多公法学者纷纷以法治的理念诠释政治主张的深刻内涵,法治与政治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某种程度上的良性互动,公法学者在较短时期内集中对国家治理的宪政结构、宪法修改与宪法司法化、人民主权与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腐败预防以及公法及公法学自身的协调整合、统一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有学者形容这种现象为“公法的崛起”[1],并进而提出:“随着公法的全面崛起,传统上按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等部门公法学科对公法进行分散和分割研究,已明显不适应现代公法发展的需要,建立一门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对各部门公法进行综合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势在必行。”[2]笔者认为,无论是否建立“统一公法学”(注:就笔者观点而言,公法学的整合统一是公法研究长期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其主要在于自然演化而不在于理论上的构建。现在最迫切的是带着问题意识,就公法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整体研究,这样可能更具现实意义。从这种意义上看,加强公法整体研究并不完全等同于建立统一公法学。),加强公法整体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相对于较为稳定的私法研究而言,公法研究更具时代性和地域性,公法所涉及的问题更具综合性和复杂性。每一个时代都会产生时代的特殊问题,而“问题就是时代的声音”。“由于许多人都认为公法深深植根于它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这样一种路径至少可以确保我们对公法性质的探求牢牢地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性之中。”[3](P8) 一、加强公法整体研究的政治意义在于促进宪政建设 由于公法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密切联系,公法既是现有国家政治生活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因此,加强公法整体研究的首要意义在于其政治意义,即积极稳妥地促进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随着依法治国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发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命题正逐步为理论界和国家领导层所认识。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如何构建国家权力治理结构的法治模式就成为人们首先思考的问题。宪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有效控制的技术。当今中国,权力行使应当受到监督制约已经成为公认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准则,并且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在政府结构中各占一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地位、角色、权限、构成、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决定程序,有待一种整体上的革新与调整”[4]。总之,宪政风云的兴起与问题并生,与发展并举。“这场姗姗来迟的、深入持久的‘公法再造’宪政运动,标明了中国法制建设通过循序渐进的公法制度变革来依次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5]就目前中国政治发展而言,公法研究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协同推动国家与社会的理性变迁: 第一,推动依法执政政治理念制度化。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实际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执政党与法律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有学者据此指出:“‘依法执政’的‘依’主要是指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非‘依据’法律来执政;事实上,作为一种政治领导,中国共产党主要依据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实现执政目标。”[6]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自然也行使重要的公权力。公权力主体“在我国,还特别包括执政党”[7]。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方面,现有法律对权力的规制往往原则性有余而具体化不足;另一方面,现有法律对具有全局驾驭性的执政党的权力几乎未涉足”[8]。因此,要“通过立法规范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实现党的依法执政。在现代社会,执政党是重要的公权力主体。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更是最重要的公权力主体。建设政治文明,以法律规范公权力运作,如果把执政党置于法律之外,不以法律明确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力量的关系,依法执政只能是一句空话,不可能实现”[7]。所以,推动依法执政政治理念制度化是加强公法整体研究的现实需要。 第二,推进司法改革实质性进展。如果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回顾多年来的司法改革进展情况,我们仍面临极为复杂的困难,司法改革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不仅十六大报告所确定的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离现实较为遥远,而且就连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也远未得到根本遏制。“如果潜规则大行其道,社会关系的调整事实上主要交由潜规则,法律的调整功能大打折扣、甚至被潜规则架空,那么这个社会就因法律至上的徒有其名而很难成为和谐社会。”[6]就笔者看来,司法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者实现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既定目标的关键还是在于国家层面上司法权的定位、权能划分及其与行政权、立法权关系的调整。而这正是一个国家公法建构的主要内容,同时也说明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必须依赖于公法研究的整体推进。 第三,建立全面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郭道晖先生在谈到近代的法治时曾指出其三点基本要求:(1)任何人的权力都是来自宪法和法律;(2)任何权力都要受立法和司法的制约;(3)法律的作用既要治民,更要治吏,制约政府。[9](P23)“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和追究违宪责任的机制,宪法和宪政就会形同虚设,各公权力主体就会各行其是,从而导致政治不稳或专制。”[7]笔者也曾撰文指出,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建立全面、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10](P5)违宪审查制度在一个国家一般是由宪法加以规定的,是典型的公法制度。可以说,建立独立公正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