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将个人意愿汇集成整体意愿的一种程序,是民主国家反映民意的主要机制。但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很少透过选举来决断事务。 直到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在《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里,才首次出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虽然只是一种计票方法,但不同的制度往往会选出不同的结果。另外,一套选举制度一经采用,具有优势的政治势力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是不希望改变现有选举制度的。因此在选择制度之前,必须要谨慎评估各种制度的特点。在下文,我将选举分为三类,(1)一人一职的选举,(2)多人同职的选举,(3)多人但不同职的选举,并分别介绍一些各类适用的选举办法。[1]为了增加本文的特色和提高读者的兴趣,我在介绍制度时,会穿插一些史料,说明有哪些制度曾经在中国使用过。 一、一人一职的选举 一人一职的选举,通常用于选各级行政首长。另外,有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的国会议员选举,一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这个类型有下面四种常用的选举办法。 1.简单多数决制(Plurality Rule) 在简单多数决制下,无论多少人参加选举,以每人得票多少为准,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 在中国,晚清思想家冯桂芬(1809—74)最早提议使用简单多数决,他在《复乡职议》一文中,建议乡级行政人员应由“里中人”直接选出,而非由上级指派、任命。“满百家公举一副董,满千家公举一正董”。正董和事董的选举,由“里中人各以片楮书姓名保举一人,交公所汇核,择其得举最多者用之”。也就是说,得推举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之。[2](p1—2,8—10) 冰岛、菲律宾、韩国和墨西哥的总统大选,都是采用这种选举办法。如果候选人只有二位,简单多数决是最简易合理的。但是如果候选人超过二位,这种选举办法可能选出一个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候选人。以1987年的韩国总统大选为例,卢泰愚、金泳三和金大中三位候选人,实力相当。结果,二蚌相争,渔翁得利,卢泰愚以36.6%当选。但是很多韩国人认为,大多数支持二金的选民认为卢是最不理想的候选人。也就是说,无论金泳三或金大中,都比卢泰愚能代表民意。但简单多数决制,却选出了最不能代表民意的卢泰愚。 36.6% 28.1% 27.1% 卢泰愚 金泳三 金大中 金永三 金大中 金泳三 金大中 卢泰愚 卢泰愚 2.二轮决选制(Plurality Rule with Runoff) 为了改正简单多数决制的缺点,很多国家采用二轮决选制。即在第一轮投票后,如果没有候选人得票超过一个标准(很多国家是以过半数为标准,也有以40%、60%或75%为标准的),得票最高的二位(也有以得票最高的三位)候选人再进行第二轮的决选。 在中国,民国二年十月五日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采用的也是二轮决选制。《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3](p353) 法国是采用二轮决选制比较出名的国家。自1965年以来,法国总统选举一直采用这种选举办法。在过去的六次选举中,每一次都是在第二轮投票才决定胜负。除了法国,俄罗斯也是采用这种办法。1996年的俄罗斯总统大选,竞选连任的叶利钦(Boris Yeltsin)在第一轮投票仅获得35%的选票,而共产党候选人朱格诺夫(Gennady Zyuganov)却得到32%的选票。 得票第三高的是退休将领列贝特(Aleksandr Lebed),得到15%的选票。在第二轮投票,由于叶利钦争取到列贝特的支持,以54%的得票率获胜。除了法国和俄罗斯,芬兰、波兰和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总统选举,也是用这种制度。 使用二轮决选制,可避免选出最差的候选人,但它却不能保证一定会选出最理想的候选人。在例二里,没有候选人得票过半,因此,得票最高的二位候选人A和B,将进行第二轮的决选。由于有60%的选民支持候选人A,A当选。但是在这三位候选人中,C是最能反映民意的。因为虽然没有任何一位候选人得票过半,但如果选民在A和C中做比较,有65%的选民认为C比较理想。如果B和C比较,也有60%的选民认为C比B更理想。 35% 40% 25% A B C C C A B A B 3.累积投票制(Accumulative Vote Method) 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位选民同时可投好几张选票,他可将选票分投给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全投给一位候选人。使用此种选举办法的国家很少,南非在1909年之前,曾采用这种制度近半世纪之久。 中国在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京都市市长选举规则》,采用的就是累积投票制。[3](p626—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