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西方宪法演进历史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宪法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并非一个单纯的法理问题,而首先和主要的是宪法解释实践问题。从根本上讲,宪法司法解释甚至任何方式的宪法解释的形成和发展都是由社会对“宪治”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这种需要的规模和程度无疑构成了宪法运行广度和深度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宪法司法解释的合宪性问题首先和主要是一个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可行性总会在必要性的土壤上自行开辟道路。唯其如此,这才是一个真实的问题,问题的解答也才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笔者下面将对目前我国两个最重要的宪法解释主体的宪法解释实践进行考察,以此为基础展开关于宪法司法解释的分析和论证。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解释的实践研究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行使过宪法解释权、作过多少次宪法解释的问题,我国学界长期无法形成共识。一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学者的认识: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当然有权解释宪法。其中,有些学者将人大的立法纳入宪法解释范畴,认为立法是人大解释宪法的主要表现。[1]由此不难得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进行了广泛而大量的解释——截止2004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911件,其中现行有效的达829件。(注:http://www.lawbase.com.cn/LAWDATA/search.asp?id=a最后访问日期2004-07-20.)而将解释对象限定于宪法典的学者中,胡锦光和徐振东先生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有过16次宪法解释,(注:胡锦光、徐振东.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524.)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将宪法解释界定为对宪法典的包括事前和事后的具体解释。王磊先生却认定只有4次,需要指出的是,王磊先生认为这也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权对宪法进行的解释,并非针对违宪所作出的解释——而后者,他主张应由法院承担。[2] 还有一些学者坚持全国人大只进行过1次宪法解释,即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3] 以周伟先生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际运作角度出发,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法律解答”和“法律答复”构成了实质上的中国宪法解释案例,并从扩大宪法效力、公民选举权和裁决立法冲突等三个方面列举了19件案例。[4] 而从违宪审查的角度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解释过宪法。持这种观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大有人在。(注:苗连营.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J].中国法学,2002(6).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镇在人大法制讲座上的论断,http://www.npc.gov.cn/zgrdw/fztd/index.jsp?dm010505 & pdmc=010505.) 这些分歧当然可以从解释权限、解释对象以及解释方法等方面的认知差异予以解读。不过,进一步的分析将会表明,这些解读都必将触及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构成的定位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在理论界已是通说。但是,怎样定位“议行合一”中“议”和“行”两方面的权力,研究却有待深入。就宪法解释权而言,它包括了人大通过立法的方式实施宪法的解释权和人大为监督宪法实施而行使的解释权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这是两种不同层次的宪法解释权,前者内在地包含于立法权之中,从国家权力分工的角度上讲,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解释权处于同等地位;后者集中体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本质属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解释权是一种上下位关系。因此,鉴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特地位,笔者认为人大的立法活动与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解释不宜混同。 关于全国人大的宪法解释权问题,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无论从宪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系的诸多表述还是从宪法有关二者职权的兜底性规定看,回答都是肯定的。而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法律解答”和“法律答复”,尽管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甚至被视作惯例,因为缺乏宪法依据并且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弊端,所以这里不将其纳入宪法解释范畴。 至于第三种观点,迄今为止尚无一件法律、法规被宣布违宪,这的确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大硬伤,但是,笔者认为,违宪解释只是宪法解释的一个方面,它自然不能作为评判宪法解释的唯一标准。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进行过宪法解释,不过,数量稀少并集中于合宪审查方面。 二、最高人民法院宪法适用解释的实践研究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总是与具体案件的处理密不可分。而综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其案件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受理和审判;二是间接指引和规范。因此,下面对宪法司法解释的分析也将从这两种方式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