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君教授在《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上发表了题为《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的长篇学术论文,对于我国学术界将Civil rights翻译为公民权利提出了不同意见,这种探讨有利于人权理论的深化,有利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郑教授的方法和结论多有不可取之处。故撰此文,以为商榷。 一、不该产生的误读 承蒙不弃,郑教授的文章多次引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每次引用都是误读,而且是严重的误读。叙述如下: (一)是“所见略同”还是根本不同? 郑教授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即"civil rights"不能翻译成“公民权利”,而应当翻译成“私人权利”,在文章中写道:“无独有偶,笔者在初步确定了这一认识之后,开始查阅资料准备撰写文章,在网上查到一篇质疑将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Rights中的civil right译为‘公民权利’的文章。该文作者认为,将civil right翻译为‘公民权利’是不确当的,应译为‘人身权利’。”并且说她的观点与刘大生的观点“所见略同”。(注: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48-49页。)其实,拙作根本就没有说应当将"Civil rights"改译为“人身权利”,而是说联合国人权公约标题中"civil rights"根本“无法理解和翻译”。(注:刘大生:《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云梦学刊》,2004年第1期,另见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3170 & type=1003。) “无法理解和翻译”和“应当改译”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指找不到适当的词汇,后者是指“有更确当的词汇”。因此,郑教授说鄙人的观点与她的观点“所见略同”完全是误读。 (二)是真的“不确切”,还是误加于人? 在说完了“所见略同”以后,郑教授笔锋一转,来了一个但书:但是,刘大生主张“将'Civil rights'译为‘人身权利’仍然不确切。”(注: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49页。) 在广泛“论证”了Civil rights译为“公民权利”并不准确之后,郑教授再次批评说:“而译为‘人身权利’,又因不包括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与自由权,也使这一译法有不准确之虞。当然,洛克的‘人身权利’概念中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自己的思想及财产的支配权,但从《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文的内容看,其所说的‘人身权利’当不属于洛克意义上的人身权,并且,从其文中的论证过程也无法看出这一点。因此,‘人身权利’收窄了个人自然权利的范围,而‘个人的自然权利’又较冗长繁琐,还是‘私人权利’的译法比较确切和恰当。”(注: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52页。) 因为联合国另一个人权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了人的财产权利,所以拙作建议的、用以取代"Civil rights"的“人身权利”概念中的确不包含财产权利,这一点郑教授倒是没有误加于鄙人。 但是,拙作从头到尾都没有说“应当将'Civil rights'改译为‘人身权利’”,所谓“不确切”从何谈起?可见,郑教授批评的“不确切”并不存在,完全是误加于人。 (三)是“不确当的翻译”还是“不确当的命名”? 拙作的标题是《不确当的命名》,意在说明联合国人权公约使用"Civil rights"命名是完全错误的。鄙人的观点不一定正确,甚至是谬误,但是,鄙人的观点及其用词是明白无误的,郑教授在引文及其注释中也明明写的是“不确当的命名”这几个字。然而,非常令人遗憾的是,郑教授将《不确当的命名》当作《不确当的翻译》看待了。 郑教授似乎以为,刘大生文章的题目本来就应当是《不确当的翻译》,写成《不确当的命名》恐怕是笔误,或者是打字员打错了。然而,拙作的内容强调的就是要重新命名,郑教授为什么就没有看出来呢? 拙作是原汁原味的中文作品,都被误读成这个样子,郑教授文章中提到的那些翻译过来的带有外国味道的中文作品就更难逃脱被误读的命运了。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在郑教授大量引用的西方作者的文字中,说的都是自然权利高于法定权利,没有一句话可以佐证郑教授的主要观点:Civil rights就是私人权利。 窃以为,郑教授对拙作的误读还可能与某种潜意识有关。在某些中国人的心目中,外国人尤其是西方人的话是不会说错的,于是遇到来自外国的狗屁不通的文字,首先怀疑自己的理解能力,从不怀疑外国人的写作能力和文字水平。于是,遇到逻辑不通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样的名称,首先怀疑中国人的理解能力和翻译能力,而根本想不到、根本不相信鄙人会提出需要重新命名的观点。这可能也是郑教授误读拙作的根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