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日本成为将来国际社会中独立的、合格的一员,必须再次确认正义与自由乃是人类至高无上的价值。她对外将不再与世界燃起战火,而是致力于创造一个对在人世间必须加以实现的崇高理想具有高度自觉的、和平的文化国家;对内则致力于消除人们所受到的压迫与奴役,成为一个作为国民共同体的民主国家,并借助其力量,消除一切对人类的自由与权利加以蹂躏的现象。” ——南原繁:《日本的理想》 序论 最近一段时期,改宪论正甚嚣尘上,2000年1月参众两院设立的宪法调查会中出现的种种议论就是这一现象的突出反映。与1956年为制定一部自主宪法而在自民党内阁中设立的旧宪法调查会一样,在此次的调查会中,改宪论再一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但是必须指出,这种改宪论包含了若干危险的倾向。首先,在改宪派中宪法“强加论”依然根深蒂固。这种论调一再贬低宪法制定过程中日本方面的参与,反复强调来自占领军总司令部的单方面强制。第二个方面的危险倾向在于,最近的改宪论试图彻底埋葬在战争成为普遍现象的二十世纪所产生的、以和平为目标的宪法第九条。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来,保守政权追随冷战后美国的世界战略,相继制定了“周边事态法”、“有事关联法”与“伊拉克特别措施法”,为自卫队派兵海外一点一点辅平了道路。在此基础上,改宪派的目标是更改宪法第九条,特别是禁止日本保持战争力量和国家交战权的第二款,为自卫队派兵海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九条的和平主义,在日益增强的明文改宪压力下,正面临着关乎生死存亡的考验。 第三种倾向,是改宪派把修宪与对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的修改问题捆在了一起。他们认为,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原因就在于教育基本法,因为它忽略了对公共精神的宣传教育,所以必须制定新的教育基本法,通过着重培养“对本国历史传统的尊重与对国家的热爱”之情以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四种倾向也不容忽视,那就是多数改宪论者对日本国宪法所具有的历史意义缺乏应有的认同和尊重。他们热衷于指责现行宪法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制定过程中缺乏国民的参与、否定军事自卫权、置个人权利于公共义务之上等等。至于日本国宪法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中、以及在20世纪所具有的划时代的意义,他们却几乎不置一辞。 改宪论的上述明显倾向不能不让人强烈地感到重新认识作为战后日本出发点的宪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只要我们诚实地面对历史并从历史出发,就会发现改宪论存在着无法逾越的理念性制约。应该说,对这种认识的需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迫切。 围绕上述的问题,下文将从广义的政治思想而不仅仅是狭义的宪法学的视角,对日本宪法进行若干考察。讨论的焦点则限定在与改宪论有密切关系的宪法制定过程、和平主义和民族主义这三个方面。 一、制宪过程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经历了日方和联合国方面迂回曲折的争论过程,前者固执于维持以天皇主权为核心的旧体制,而后者则把建立基于国民主权的新体制作为基本目标。就此而言,透过日本宪法生产的历史,也可以发现存在着诸多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不过,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我们只对从接受波茨坦宣言开始,到在占领军总司令部强大的压力之下,最终由第90次帝国议会作出决议为止这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进行分析。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制宪权及制宪会议;第二,国民对新宪法的社会契约性质的认同。 制宪权与制宪会议 对任何政治社会而言,制定作为统治关系最高规范的宪法的过程,都意味着一个的新体制的创造。因此,正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西耶斯所指出的,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不仅可以超越既有宪法和法律体制的约束,而且不可或缺地需要一种高于这一切之上的权力的存在。具有这种制宪权并具体从事宪法制定工作的协商机构即所谓的制宪会议。那么,就日本宪法而言,是谁拥有着制定宪法的权力,又是什么机构充当了制宪定会议的角色呢? 如果认为日本宪法是在联合国的军事占领下,通过占领军总司令部单方面的压力制定的,那么就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握有制宪权、并实际上充当了制宪会议的,正是这一军事机构。不言而喻,这种认识正是宪法“强加”论的依据。但是,问题决非那么简单。 首先,制宪权这一概念本身从根本上就排除了被依法设定的权力之外的外国势力加以行使的可能。因此从理论上说,把这种权力归于占领军总司令部从逻辑上说存在着矛盾。但是,根据这一原则,在日本内部寻求制定宪法的权力主体时,却也不能按照明治宪法第七十三条的修宪程序,即日本国宪法是由天皇裁可而制定的,从而把天皇作为制宪权的主体。因为《波茨坦宣言》中已经明确规定,决定“日本最根本的政治形态”的,是“日本国民自由表达的意志”。这一宣言既然被日本所接受,日本的主权当然也据此从天皇转移到了国民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通常认为,对《波茨坦宣言》的接受意味着一种与国家根本原则的变革相伴随的法律上的革命。总之,决定着“日本最根本的政治形态”的制宪权,在战败之后随着天皇主权制的终结,自然应该由获得了主权者地位的国民所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