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确认其资格资质的政府行为。传媒业的市场准入是国家管制或者监管传媒业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区别不同国家传媒管理体制的重要要素之一。各国因对传媒业的指导思想不同,传媒业的准入制度也各具特色,有的是自由准入,如法国法律允许所有公民可以自由地办报,其指导思想是新闻出版自由的原则。法国未严格规定新闻企业创业资本的最低额。法国法律规定,报刊出版企业的创办和经营是自由的,年满十八岁的法国公民都可以自由办报,无需事先批准。禁止新闻检查和保证金的管制方法。(注:徐耀魁主编《世界传媒概览》,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第289页。)有的是核准制,如意大利规定只有获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的公民才能获准创办报纸。我国的新闻传媒业的准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和程序上的审批制。改革开放以来,新闻传媒与其他行业一样,出现了许多变化。在新闻传媒高投资回报率的吸引下,国内的民间资本以及国外的资本采取了一些迂回的办法规避我国对新闻传媒进行管制的准入制度,面对由此产生的问题,能否兴利除弊,对我国的新闻传媒的准入制度适时适当地进行完善呢?笔者不惴浅陋,从法律角度对改革我国新闻传媒准入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考,以就教于学界。 一、目前我国新闻传媒业准入的现状 (一)报纸的审批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注:《报纸管理条例》第2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全国或以某个地域为主的范围内公开征订、陈列、销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可向国外征订、陈列、销售。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内征订、陈列,销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1.报纸审批的条件。根据《报纸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中央应为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单位;在省为厅(局)级以上(含副厅级)单位;在地(市)、县(市)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2.报纸的创办主体以及审批程序。根据《报纸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可见,报社不能作为一个准法人自己申请创办报纸,只能由其主管单位去申请。公民、其他社会单位也不能创办报纸。 主管单位制度构成了我国报刊准入制度的特色。该条例第23条规定,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对所办的报纸进行管理、在报纸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在报纸的资金、人员编制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责任。新闻出版署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而主管单位是出版单位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规定了主管单位的行政级别:中央是部级以上,省是厅级以上,地、县是县级以上或县级。社委会、编委会、管委会等机构都不能成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这就表明,主管机关级别低的或无主管机关的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或者其他集体、个人都不能成为出版单位。 1999年对报刊机构又做了新的调整,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办机关报,有些报纸可划归人民日报等报社或集团,司、局所办报纸一律撤销,省、地级以下的局不办报,原有报纸可划归当地党报主办,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有关人士指出这是为了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机关原则上退出办报。 (二)期刊的审批 所谓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1.期刊审批的条件。《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编辑部、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