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曾在我国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信访制度,不仅遇到了信访“洪峰”的冲击,而且正在经受法治化的挑战。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在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既对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实践作了总结,又对未来改革的深化作出了展望。依照法治原则,深化信访制度的改革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首先解决自身的准确定位 近年来,我国的信访机构在民众的企盼与不满之中、在领导层的厚望与批评之中,不得不进入行政机关的各个部门,包括检察院和法院。信访机构尽管不断扩编和连年增人,仍然人手紧张、繁忙异常。当前,信访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司法腐败、分配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确有存在;其次,是政令不畅,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被来回“踢皮球”,令不行、禁不止的情况还比较严重;此外,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时浓厚的人治色彩与信访人员的非理性行为交织在一起,互为条件、互为因果,已经发展到了犬牙交错、难分难解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信访机构似乎有向各部门批转、督办信访事项的权力,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权又仅仅限于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案件。由于信访机构成了什么事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对信访干部就必然提出类似“十项全能”运动员的要求。实际上,信访部门面对潮涌般的来信来访,内容一般的只能批转下级处理,根本没有精力——核查处理的结果。眼看着那些应当解决而又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从初次信访变成了重复信访,又从重复访变成了越级访,甚至赴京访,信访办的同志也感到十分无奈。即将实施的新的《信访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这无疑是解决信访难题的治本之策。信访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全党范围内坚决地而不是一般化地、全面地而不是局部地提高执政能力,从根本上构建和谐社会。如果一方面无视社会资源占有上的过大悬差、社会结构上的畸形发育、行为规范上的失诚无信、社会运筹上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又把信访机关设计成为无所不能的“大抹布”,而无数个基层单位和行政部门漠视群众利益的“笼头”在时刻不停地“跑冒滴漏”,那么,信访机构无论增加多少编制,也只能是忙于应付,或者把明显的漏洞堵住或把表层的水迹擦干。因此,信访制度的改革能否成功,是执政党是否能够在实际上、而不是口头上提高执政能力的标志之一。绝对不能把信访部门放到无事不管、无所不能的位置上;信访机构的改革必须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公正、高效结合起来,形成互相支撑,协同一致的格局。 当前,无论信访机构、信访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的基层单位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以新的《信访条例》为指针,全面规范信访办、信访人、基层单位是信访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全面规范,对上是指受理信访事项的信访办和负有解决信访问题责任的基层组织,对下是指信访人员。对信访机构而言,必须改变用非法治的手段处理信访事项的模式;对基层单位而言,必须杜绝不负责任的敷衍、推诿、塞责,甚至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对信访人员而言,必须理性、合法、有序、有度地表达意愿。所谓规范,是指用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规范信访机构、负有解决信访问题责任的基层组织、信访人员的行为,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合作。应当承认,有不少过激的信访行为的出现与受理信访的机关、具体处理问题的基层组织的行为失当具有密切的关系。有学者对信访人员和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回答“您遇到涉及法律的问题,不走司法途径而选择信访的原因”时,有19.7%的人回答是“司法部门不公正”、15.4%的人回答是“司法程序太复杂”、17.7%的人回答是“打官司成本太高”、有28.8%的人回答是“信访部门能够解决问题”。(《信访工作中的公众利益表达与心理疏导机制研究》课题组)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有28.8%的人回答“信访部门能够解决问题”,并不是对信访部门的表扬,这种“信任”的形成至少是在提醒我们,必须从民意表达渠道和反馈制度的制度设计上来规范信访工作,明确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避免客观上造成信“访”不信“法”的误导。 由此可见,对信访机关的定位必须符合法治理念。一味地“做大”信访机构,不停地增加编制、扩大权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各职能部门都有相应分工和确定权限,每个部门都应当“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在绝大多数信访事项都可归口于各职能部门的情况下,信访机构也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信访制度的存在不能破坏司法独立,信访办不能变成“第二法院”或不开庭的“三审法庭”。按照理想的状态,信访机关应当成为党和政府的“第二研究室”,担负起倾听民意、保障民权、集中民智的决策咨询职能。 信访的功能应当是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合作 按照习惯的分类,群众来信来访可以分为参与类(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求决类(提出具体问题要求解决)、涉法类(涉及法律诉讼的鸣冤求助)。现在的问题是参与类的信访量偏少,求决类、涉法类的数量畸多。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发生在基层的不断引发信访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又采用简单化的办法取消信访这一民意表达的渠道,信访总量的减少只能是一种更为危险的信号:即言路的堵塞而导致社会动荡因素的积聚和爆发。在目前法治还不够完善,整体上经济水平较低,局部地区司法腐败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的情况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性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群众利益,疏导社会矛盾来说是必要而又合理的。现行信访制度中的缺陷只能在改革中完善,信访制度无疑应当继续为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提供通道和平台,废止现行的信访制度至少是幼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