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群众路线在工作中的生动体现。具体到法院而言,处理好涉诉信访,则是贯彻、实践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近年来,该项制度日渐显现出一些与新形势、新制度不相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相比较,法院涉诉信访占绝对比重(约占三分之二),信访数量居高不下;群体访、重复访、多头访升幅大,成为影响所在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个障碍因素;信访人主观诉求与现行司法的规律性要求不能契合,越级访、重“访”不重“法”现象普遍,处访难度越来越大。从一定程度言,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也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涉诉信访工作处理得好坏,亦日渐成为党和政府、民众评判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对金华市中院及所在市的9个基层法院在2004年的涉诉信访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所遇到的信访类型、暴露出的问题、处访工作的亮点进行了梳理,试图对信访制度如何与法院的现代化与时俱进并更好地发挥其良性作用作一探讨。 一、当前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透视 2004年,金华市中院及9个基层法院共接待涉诉来访10192人次,其中中院有1072人次,基层法院来访的有8496人次;收到涉诉来信6080件次,其中中院有2413件次,基层法院有3673次。与2003年比,来信来访增加工15%。综合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一)信访内容呈现广泛性、复杂性 一是信访内容涵盖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据本次调研统计,依次为:涉及民商事的为4764件/人/次(包括件次+个人的总和,下同),占总信访比例的46%;执行3383件/人/次,占总信访比例的33%;行政946件/人/次,占总信访比例的9%;刑事590件/人/次,占总信访比例的6%;信访审判作风、廉政问题和其他内容的总计599件(其中其他内容为383件/次)。在涉诉信访中,群体访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具体为:一是非法集资或大量拖欠货款纠纷,这些案件在有群体访的在6个基层法院均存在,该类案件的债务人均为个私业主,所留财产少之又少,法院判决后,执行基本无效果,从而引发群体访。二是土地征用、承包纠纷、拆迁纠纷,由于囿于其中的政策性因素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使法院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尚能正常审理外,其他案件均显得力不从心,导致群体性上访的发生。 (二)处访方式具有软弱性、单一性 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处访人员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极其突出。据统计,我市9个基层法院现共有信访工作人员14名,其中有4名尚为兼职人员。面对数量众多的信访案件,难免出现敷衍、走过场现象,导致处信处访工作不踏实,来信来访人员不满意,从而出现越级访、多头访现象。二是处访工作人员权责虚化。当前,在法院,基本上仍沿袭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分离的做法,而这种分离既导致处访人员工作量的增加,又使原案件承办人游离于处访工作,导致处访人员对信访焦点的归纳、突破得不到有力地支持、配合。尤其是在针对审判作风、廉政建设的信访处理上(2004年涉及该类内容的信访案件为216件),我们认为,只要处访人员与原承办人员一起向信访人作面对面的解释工作,该类信访绝大多数完全可以做到即时消解,而无需再由处访人员向院纪检监察部门转达、调查,再反馈给信访人。同时,裁判权与处访权的分离,也使得大部分信访人产生不信任感,转而宁愿寻求有权机关、领导上访解决的现象,使处访工作人员权责处于虚化。三是处访工作方式单一化,表现为:和风细雨式工作过多,对无理缠访者对策甚少;偏于满足信访人欲求者多,注重保护被信访者权益少;注重依情劝访者多,坚持依法处访者少。实务中,在对待如人身损害赔偿等案的信访过程中,往往采取做对方当事人工作,通过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的赔偿额度、或者协调给予办理低保手续、捐款等方法,以求得上访率的下降。如此“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做法,极易使处访工作出现滚雪球式的恶性效应。 (三)信访渠道的多头性、交叉性 依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然而,现实却是,一些不乏善意但与司法工作特点明显不符的口号、做法,如“信访第一责任人”、“首访负责制”的提出,实际上使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可能成为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事务的处访机构;同时,信访者要么限于知识水平而不知、要么无视《信访条例》的相应程序性规定,迷信多头访,以期引起注意或重视,达到自己的信访目的。在涉诉信访实践中,有一种现象极为普遍,信访者往往避开正在审理与其信访事件相关的法官或法院,而找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更多的则是向党委、人大、政府诉诸诉求,甚至出现千方百计上京城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与我国浓厚的文化传统不无关联,折射出在“人治”和“法治”的交辅并行中,中国民众更多愿意相信“人治”而不愿通过“法治”解决。由此,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存在,仍将在今后一定时期困扰法院处访工作的进程。